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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202-30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汀退役军人局〔2023〕46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9
长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长汀县财政局关于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11-29 09:41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3〕2号)精神,经商请县财政局同意,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2023年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达到每人每年969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91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7:2:1的比例分担。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122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19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7:2:1的比例分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达到每人每年828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7:2:1的比例分担。

  六、根据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递增机制的通知》(岩委办〔2013〕122号)精神,我县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自然增长4%,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所在县财政负担。

  附件:1.长汀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长汀“三属”、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长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长汀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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