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汀县划拨项目土地价款收取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当前我县划拨类建设用地分为新增征地划拨、存量划拨转出让补缴价款两类情形,原有土地价款核算规则分散在各类法律、部委文件中,缺乏统一、本地化、可落地的标准化征收口径,存在业务核算标准不统一、项目报审材料口径混乱、政策支撑不足等问题。
我局作为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使用。为统一全市划拨用地价款征收标准,规范自然资源供地审核、财政资金收缴管理,明晰划拨项目土地价款核算规则,实现征收流程标准化、政策依据清晰化、资金管理规范化,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启动《长汀县划拨项目土地价款收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划拨用地目录》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范围的相关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有关土地利用分类的规定。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有关用地分类的规定。
(八)《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汀政办〔2021〕23号)
(九)《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向林业部门申请占用 / 征收林地,审核同意后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然资源部门方可受理征地、建设用地报批;未缴该费用,征地手续无法推进,属于土地报批法定刚性支出”。
(十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包含: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十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
1、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村集体、被征地农户;
2、第十二条:费用专款专用,仅用于林业部门异地造林恢复植被,不属于对农民、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
(十四)财税〔2015〕122 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按照恢复同等面积森林植被的造林、管护成本核定,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必须支付的生态成本,纳入项目前期土地报批总投资
三、制定过程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汀政规〔2023〕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已按文件规定完成调研起草、集体讨论等程序。
2026年6月30日,我局组织县财政、审计、税务、人社、司法、林业等单位及局相关股室召开《长汀县划拨项目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研讨会。
2026年7月1日,我局通过内网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县财政、审计、税务、人社、司法、林业等单位征求意见。7月3日,县财政局、税务局反馈修改意见,7月29日县司法局反馈修改意见,其余单位未反馈修改意见。已根据县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
2026年8月6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及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司法局、林业局、部分人大代表、部分政协委员等单位人员及局相关股室就《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会议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论证,建议将标题《长汀县划拨项目土地价款收取标准》更改为《长汀县划拨项目土地价款收取办法》并根据各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
四、主要内容
(一)划拨土地价款构成
项目土地征收报批费用。划拨项目使用土地应缴纳的征收成本(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需缴纳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如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划拨项目使用耕地应支出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具体费用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汀政办〔2021〕23号)计算。
(二)使用收回项目土地或存量土地项目的土地价款
1、使用收回的项目土地的,具体价款以收回成本作为核算依据;若无偿收回的,则溯源地块原取得成本。
2、使用存量土地的,其应缴交的土地征迁费用、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费等费用,应当以该宗土地收回前的原用途地类作为核算依据。
(三)缴款方式
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划拨决定书》下发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交。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4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