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297-0700-2026-0005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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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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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 号 |
姓 名 |
地址 |
违规情况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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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汀城罚罚决〔2026〕LY59号 |
游** |
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关大街**号 |
经查明,游**于2025年1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汀县大同镇天邻村岭脑岽山场改变林地用途建凉亭及附属设施,使用林地面积96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内);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96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960平方米×10元/平方米=9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026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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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