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县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统一审批执行口径,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治安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办事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长汀县行政区域内宾馆、酒店、旅店、客栈、民宿、提供留宿服务的洗浴场所等经营主体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及事中事后治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机关】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由长汀县公安局实施,由局法制大队行政审批股具体承办,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治安检查及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许可、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审管联动原则;不得在法定之外增设许可条件、增设申请材料、增加申请人义务。
第二章 许可申请条件
第五条【通用申请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合法经营场所,场所建筑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相关要求;
(三)经营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健全住宿登记、值班巡查、贵重物品保管、安全防范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五)具备旅馆业住宿信息登记上传条件,可以安装并正常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具备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制度的设施与制度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证明材料适用口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情形区分适用:
(一)商业建筑,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
(二)村(居)民自建住宅转为旅馆经营用途(含民宿),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检测机构应当为龙岩市住建部门官方公布的专业机构。
(三)其他类型建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应规定执行。
第七条【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适用口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区分建筑类型适用:
(一)商业建筑,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二次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
(二)村(居)民自建住宅改为旅馆经营的,应当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需要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相关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对消防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类型建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合法经营场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
(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设施、治安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核验的证照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受理审查】窗口收到申请,区分情形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核实后予以受理。
第四章 核查、审查与许可决定
第十条【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公安机关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开展对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治安安全检查、验收,重点包括场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安防设施、治安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的办事指南执行。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许可决定】经审查、现场核查,全部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核查发现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可以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监管分工】长汀县公安局治安部门、属地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治安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监管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特种行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旅客实名登记、旅馆业信息系统运行、视频监控、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不属于公安职责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公安机关建立旅馆经营主体治安管理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主体依法实施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办事指引】本规定为审批办理实体规则;申请人办理业务的线上线下渠道、窗口地址、咨询投诉电话、办公时间等便民办事信息,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中另行公示。办事指南涉及机构名录、办事流程发生变动的,按照更新后的名录、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与有效期】本规定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规定施行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长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长汀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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