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公安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汀公规〔20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本县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无事不扰、有事必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闽司〔2025〕48号)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汀县公安局各警种、派出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的行政检查、监督核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遵守公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的核查、监督活动。

第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坚持依法履职、清单管理、精准监管、包容审慎、公开透明原则,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严禁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公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对全县不特定市场主体反复适用,作为公安机关开展涉企检查、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工作依据。

第二章 检查主体与检查清单

第五条 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持有有效人民警察证的民警实施;辅警、网格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可协助做好辅助性工作。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 严格执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制度。公安机关所有涉企检查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权责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第三章 检查实施规范

第七条 实行涉企入企检查事前审批制度。开展涉企入企检查,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

遇重大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开展入企检查的,可先行实施检查,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八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机制。除对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投诉举报核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第九条 优先采取非现场执法核查、书面核查、线上数据比对等方式开展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实地入企检查。确需开展实地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依托福建省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检查监管系统开展,检查文书、检查信息按规定及时归集上传。

第十条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五个严禁”:

1. 严禁逐利检查:执法不得以罚款为目的;

2.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中断、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转;

3.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考核挂钩;

5.严禁变相检查:不得借督导名义变相行政检查。

“八个不得”:

1.不得接受馈赠报酬:严禁收受企业提供的任何财物、福利待遇;

2.不得参加宴请娱乐:不得参与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3.不得转嫁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承担、支付检查产生的各类开支;

4.不得强制指定中介:不得强迫、变相强迫企业接受特定第三方中介服务;

5.不得刻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干扰;

6.不得乱查封扣押冻结,严禁随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7.不得挂钩考核预算:检查频次不得与绩效挂钩;

8.不得以观摩考察为名实施变相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留存检查文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被检查企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优先采取提醒、告诫、行政指导、劝导警示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各警种、派出所应当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突发事件处置、线索核查等开展个案检查,可以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但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企业权利与救济

第十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公安机关涉企检查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公安督察等渠道进行反映、投诉。

第十四条 被检查市场主体对检查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实施检查的单位申请复核;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投诉、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登记,及时开展核查,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向当事人反馈处置结果,

第五章 内部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县局督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公安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检查、乱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规定施行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长汀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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