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已印发公布的各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在《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长汀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汀政规〔2025〕4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将野外用火两项行政执法事项新增赋予除汀州镇外的17个乡镇。同时,根据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要求和工作部署统一推进,切实可行。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
2.《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
3.《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基层综合执法赋权事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编办〔2024〕87号)
4.县委、县政府印发到各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要求,在《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长汀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汀政规〔2025〕4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长汀县人民政府新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长汀县人民政府新增赋予大同、新桥、童坊、馆前、河田、南山、濯田、古城、四都、涂坊、铁长、宣成、庵杰、红山、三洲、策武、羊牯等17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联系人:钟斌辉,联系电话:0597-6806630
-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2026-08-18]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