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21-2025年)
长汀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 1 章 总则
1.1编制背景
1.2规划编制依据
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4规划范围与期限
1.5规划编制的目的与意义
1.6技术路线
第 2 章 区域概况
2.1区域自然环境状况
2.2区域社会经济概况
2.3区域水环境概况
第 3 章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3.1 2020年长汀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
3.2长汀县2020年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3.3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第 4 章 规划目标指标分析
4.1规划目标指标
4.2畜禽养殖规模控制指标分析
4.3目标可达性分析
第 5 章 畜禽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5.1总体要求
5.2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分区管控
5.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5.4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
5.5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5.6强化环境监管
5.7优化禁养区范围
第 6 章 重点规划项目与投资计划
6.1重点规划项目与效益分析
6.2资金筹措
第 7 章 规划实施保障
7.1管理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社会保障
7.4政策保障
第 1 章 总则
1.1编制背景
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1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号)的要求和更好地指导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福建省政府、相关省直部门如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动作的通知》(闽环保然〔2014〕35号)等,对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进行部署。
“十三五”时期,长汀县畜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长汀县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了城乡居民菜篮子的同时,又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污染物排放量也大幅增加,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福建省、龙岩市各级政府部门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长汀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汀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编制工作。
1.2规划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19)《农业农村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
(20)《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21)《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环规财函〔2016〕195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25)《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26)《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8)《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号);
(3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
(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
1.2.2地方性政策
(1)《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2)《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实施);
(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9月30日实施);
(4)《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5月22日实施);
(5)《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
(6)《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
(7)《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
(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
(15)《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6]38号);
(16)《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小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牧[2016]139号);
(17)《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然[2014]35号);
(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 号);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9 号);
(20)《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108 号);
(21)《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闽政办[2019]46号);
(2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12号);
(2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改造项目建设的通知》(闽农牧[2015]69号);
(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54号);
(2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龙政综[2015]106号);
(26)《福建省“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2021]32号);
(27)《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闽环保水[2022]4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22〕4号);
(29)《龙岩市“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30)《龙岩市“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2021年7月27日);
(31)《龙岩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龙环[2021]149号)。
1.2.3技术规范、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3)《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4)《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 19525.2 -2004);
(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
(6)《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T 388-1999);
(7)《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 T 682-2003);
(8)《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 /T 1169-2006);
(9)《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NY/ T 3023-2016);
(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11)《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12)《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
(13)《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GB/T 26622-2011);
(1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
(15)《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1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8)《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1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GB/T 17824.4-1999);
(20)《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GB/T 304-2002);
(21)《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2006);
(22)《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2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
(2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2006);
(2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27)《畜禽粪便监测技术规范》(GB/T25169-2010);
(28)《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2011);
(29)《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
(30)《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2012);
(3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32)《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3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09);
(32)《有机肥料》(NY525-2011);
(33)《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
1.2.4其他资料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4)《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2014年);
(5)《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2009年);
(6)《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4〕23号);
(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21]72号)
(7)《长汀县生态功能区划》(2003年);
(8)《福建省长汀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9)《龙岩市长汀县2020年度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
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种养结合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1.3.2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强化监督
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污染现状、畜牧业发展需求、种养结合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执法倒逼作用。
(2)因地制宜,分区施策
统筹考虑自然环境、畜禽养殖类型、结构和空间布局,种植类型与规模、耕地质量、环境承载力、人居环境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探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路径。
(3)种养结合,协同减排
以畜禽粪肥就近就地利用为重点,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结合种植规模和结构,科学测算畜禽粪肥养分供需情况,系统评估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4)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完善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第三方服务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健康发展。
1.4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长汀县下辖的所有行政区域,具体行政区包括河田、大同、南山、濯田等18个(乡)镇。
1.4.2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年~2025年。
1.5规划编制的目的与意义
1.5.1规划目的
通过对2020年长汀县畜禽养殖业现状和污染防治情况的全面调查,并结合未来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趋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划定禁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禽畜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长汀县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1.5.2规划意义
本规划的编制有利于加强对长汀县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体系,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规模化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探索符合长汀县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全县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改善长汀县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长汀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1.6技术路线
图1.6-1 本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图
第 2 章 区域概况
2.1区域自然环境状况
2.1.1地理位置
长汀县位于福建省西南部,闽赣边陲要冲,隶属于龙岩市,是福建省西大门。位于东经 115º58′~116º43′,北纬 25º11′~26º21′之间。北接宁化、清流,东邻连城,南毗上杭,西南与武平 接壤,西北与江西瑞金交界。东西宽66公里,南北长82公里,土地总面积3104.16平方公里。
2.1.2地形地貌
长汀县属武夷山南段,区内支脉纵横交错向腹地延伸,形成该县东、西、北三面高,中、南部低,自北向南倾斜的地势。西部以低山为主,东部、北部以中山为主,主峰连绵,构成东、北部屏障。全县最高点白砂岭,海拔1459米,最低点汀江河口,海拔238米。全县地貌分为中山、低山、丘陵、盆地、阶地五个类型,以低山为主。地势北高南低,周围高,中间低;地形破碎,岭谷相间;山中有丘,丘内有山,平地狭,盆谷相间。
2.1.3气象气候
长汀县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特点是夏长冬短、春秋对峙,垂直气候明显,干湿两季分明,灾害性天气较多。年平均气温19℃,极端最高气温一般出现在7月,为35~37℃,极端最低气温一般出现在1月,为-2~4℃,多年年均降雨量1700毫米,年内3~6月雨量占全年雨量60%,阴雨天气多,7月至次年2月占年雨量35%,晴天多,7~9月雨量变幅大、蒸发量大,10月至次年2月少雨。寒潮、暴雨每年发生,冰雹、雷击、强风局部地区发生。相对湿度大,年平均为80%,无霜期长达260天。风向受季风影响,随季节转换,10月至次年4月受北方冷空气影响盛吹西北风、北风,5~9月以偏南风为主。静风频率最多,占45%,西北风占9%,西风占6%,南风占4%,东南风频率最小,占1%。
2.1.4土壤类型
长汀土壤类型有红壤、黄壤、紫色土、石灰(岩)土、草甸土、潮土、水稻土七个土类,十六个亚类,三十八个土属。长汀成土母岩主要有砂质岩、泥质岩、酸性岩类等,其风化物发育而成红壤和黄壤。砂质岩主要分布于中部新桥、大同、策武及东南部童坊、南山、涂坊等地,红壤为县内主要土壤资源,分布广,面积大,分布于海拔600米以下低山丘陵地带,成土母质花岗岩、片麻岩、泥质岩、砂岩、板岩等风化物,富铝化作物显著,酸性反应强,pH值4.5~5.5,土层较深厚,多数在1.0米左右,土色棕红或浅红色,质地粘重,有机质含量0.47-7.25%之间,含氮量0.04~0.247%,速效磷、速效钾普遍缺乏。根据红壤成土过程不同发育阶段可分红壤,粗骨性红壤、黄红壤、红土4个亚类14个土属。
2.1.5地下水资源
长汀县地下水天然资源年总量30260.56立方米,平均径流量272.06米每立方公里。地下水类型可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碎骨岩类孔隙裂隙水、基岩裂隙水和碳酸盐岩类裂隙水四大类,其中松散岩类孔隙水占地下水径流总量4.14%,碎骨岩类孔隙裂隙水占地下水径流总量10.9%,基岩裂隙水占地下水径流总量6.71%。碳酸盐岩类裂隙水水量丰富,为主要地下水水源,主要分布于南山、新桥、城关地区河谷盆地、山涧洼地之中,含水层为第四系石灰质土、亚砂土、砂、砂砾以及石灰岩中裂隙、溶洞之内,山于水埋藏深度不同,岩溶水有裸露地表形成季节性溪流。四大类地下水均属低矿化度弱酸性水,水质良好,适宜于饮用和灌溉。
2.1.6动植物资源
长汀县原生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但由于人类的长期活动,多数已被破坏,并为次生林所代替。植被种类丰富,群落复杂多样,全县植物种类有230科,866属,2539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16种,有一类水杉;二类钟萼木、鹅掌楸、杜仲、福建柏、银杏、水松、观光木、金钱松等;三类油杉、楠木、闽楠、红豆树等。名贵树种有紫楠、剑化楠、南方红豆杉、金钱椰、三尖杉等。
野生动物种类中毛属有29种、羽属54种、鳞属23种、介书属7种、虫属46种,属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现尚有一类的黑鹿、野牛、金钱豹;二类的穿山甲、水獭、鸳鸯、金鸡、天鹅;三类的小灵猫、老鹰、虎文蛙等。
2.1.7矿产资源
长汀已探明矿产资源有金属、非金属两大类。金属矿有稀土、钨、铁、锡、金、银等,其中稀土储备量居全省之首;非金属矿有石灰石、白云石、大理石、辉绿石、玄武石、高岭土、叶蜡石,钾长石、硅质石、黄铁石、磷矿、煤、矿泉水、温泉等,其中高岭土、花岗岩、辉绿石、玄武石、钨矿等资源较为丰富,有较好的开采和利用价值。林地面积17.8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74%,林木蓄积量1000多万立方米。全县可开发水资源10万千瓦,现已开发4.2万千瓦,水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境内地下水资源和地热资源丰富,河田温泉属国内罕见,温度高达80摄氏度,日流量达4000吨以上。
2.2区域社会经济概况
2.2.1行政区划及人口结构
2.2.1.1行政区划
截止2020年末,长汀县下辖13个镇和5个乡,详见表2.2.1。
表 2.2.1 长汀县行政区划
|
行政区 |
村级单位数 |
行政村及居委会名称 |
|
|
行政村 |
居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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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州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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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东门、西门、南门、营背、中心坝、和谐小区、新民 |
|
大同镇 |
1 |
30 |
祥和小区、师福、高坑、黄屋、荣丰、翠峰、东埔、东街、计升、李岭、红卫、草坪、红湖、印黄、东关、南里、南寨、新庄、罗坊、红星、新民、七里、利星、光明、建明、新峰、郑坊、 七古、正平、天邻、黄麻畲 |
|
古城镇 |
/ |
17 |
中都、古城、井头、元坑、苦竹、长塅、下增、溜下、黄泥坪、青山、梁坑、马头山、南岩、杨梅溪、黄陂、元口、丁黄 |
|
新桥镇 |
/ |
20 |
新桥、三坑口、潭复、刘坊、石人、江坊、余陂、叶屋、鸳鸯、茜陂、岗头、任屋、牛岗、 湖口、石槽、廖家、罗坑、樟树、新店、李家 |
|
馆前镇 |
/ |
14 |
汀东、复兴、赤坑、马坪、坪埔、严坊、小洋、陈莲、东庄、珊坑、云峰、义家、南材、黄湖 |
|
童坊镇 |
/ |
24 |
赖屋、青潭、童坊、胡岭、长坝、长春、黄坊、禾生、新畲、林田、橫坑、拔哩、举林、举河、马罗、肖岭、双桥、下坑、大埔、刘陈、彭坊、红明、龙坊、葛坪 |
|
河田镇 |
/ |
31 |
上街、下街、中街、南塘、窑下、朱溪、明光、松林、游坊、晨光、寒坊、芦竹、黄坑、车僚、刘源、红中、半坑、南山下、迳背、蔡坊、南段、上修、下修、根溪、中坊、马坑、潘屋、余地、伯湖、罗地、露湖 |
|
南山镇 |
1 |
21 |
官坊农场、塘背、五杭、洋背、杨谢、南山、邓坊、桥下、朱坊、黄家庄、廖坊、连屋岗、谢屋、大田、南田迳、大坑、严婆田、官坊、长窠头、蔡屋、中复、大坪 |
|
濯田镇 |
/ |
40 |
街上、坝尾、中坊、上庙、下洋、巷头、山田、龙田、横田、安仁、长高、李湖、丰口、左拔. 长巫、升平、段上、水头、羊赤、桐睦、寨头、刘坑、东山、湖头、刘坑头、塍背、连湖、陈屋、露潭、南安、水口、河东、刘坊、永巫、梅迳、长兰、上塘、美溪、美西、元当 |
|
四都镇 |
/ |
18 |
同仁、楼子坝、溪口、荣坑、上蕉、渔溪、新华、红都、坪埔、红僚、上湖、琉璃、下坪、羊古岭、圭田、汤屋、小金、谢坊 |
|
涂坊镇 |
/ |
15 |
迳口、马屋、涂坊、红坊、溪源、扁岭、中华、洋坑、罗屋岗、河甫、丘坑、元坑、慈坑、吴坑、赖坊 |
|
策武镇 |
/ |
14 |
策星、策田、林田、当坑、高田、红江、德联、陈坊、河梁、李城、李田、南坑、南溪、黄馆、幸福小区 |
|
三洲镇 |
/ |
8 |
三洲、兰坊、小潭、丘坊、戴坊、曾坊、小溪头、桐坝 |
|
铁长乡 |
/ |
4 |
铁长、张地、芦地、洋坊 |
|
庵杰乡 |
/ |
5 |
庵杰、涵前、上赤、长科、黄坑 |
|
宣成乡 |
/ |
8 |
长桥、畲心、中畲、寨背、下畲、兰田、泮溪、溪源 |
|
红山乡 |
/ |
11 |
腊溪、赤土、上坪、中坪、苏竹、元岭、童上、红段、苏陂、山阳、山车. |
|
羊牯乡 |
/ |
10 |
羊牯、对畔、白头、古坑、罗坑头、官坑、周家地、余家地、百坪、百丈 |
2.2.1.2人口结构
2020年末全县总人口54.76万人,总出生人口8101人,出生率为14.8‰;死亡人口3110人,死亡率为5.68‰;自然增长率为9.12‰。
2.2.2区域经济发展概况
2.2.2.1区域经济总体发展情况
2020年,长汀县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9.77亿元,比上年增长4.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1.38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137.15亿元,增长5.5%;第三产业增加值131.24亿元,增长4.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3.4%,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4.3%,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2.4%。
2.2.2.2农业发展概况
2020年全年农林牧渔业完成总产值73.70亿元,比上年增长3.1%。其中,农业产值25.12亿元,增长4.1%;林业产值8.76亿元,增长4.2%;牧业产值36.17亿元,增长2.4%;渔业产值2.08亿元,增长1.5%。
2.2.2.3工业发展概况
2020年全年工业增加值93.88亿元,比上年增长4.7%。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在规模以上工业中,分经济类型看,股份制企业增长5.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1.4%;分轻重看,轻工业增长5.9%,重工业增长3.2%。分门类看,采矿业增长-0.1%,制造业增长4.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31.0%。工业产品销售率99.38%,比上年提升0.4个百分点。
2.2.2.4第三产业概况
2020年全年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31.15亿元,比上年增长4.9%。其中交通运输邮政业实现增加值7.40亿元,比上年下降7.5%。;全年批发零售业增加值39.46亿元,增长3.3%;住宿餐饮业增加值6.23亿元,下降7.0%;金融保险业增加值12.53亿元,增长8.2%;房地产业增加值15.70亿元,增长5.9%;其他服务业增加值49.03亿元,增长9.5%。
2.3区域水环境概况
2.3.1长汀县主要水系
长汀县主要水系包括干流汀江河、闽江沙溪、赣江。
(1)汀江河
汀江是长汀县境内最主要的河流,属韩江水系,发源于武夷山南麓的宁化县赖家山,在庵杰的大屋背入长汀境,流经新桥、城关、策武、河田、三州,至宣成、羊牯出境,入上杭过峰市汇入广东韩江。汀江全长220公里。境内河道长153.7公里,流域面.积2602平方公里,占全县流域总面积83.9%,河道坡降1.87‰。
汀江水系河流众多,大小支流主要有8条。
①灌田河为县境内汀江最大支流。源于古城镇元口村,曲流南进,于四都镇坪埔,急拐东流入濯田,于水口村坪岭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862平方公里,河长65公里,河道坡降7.2%, 人小支溪160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13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147条。
②南山河县内汀江的第二人支流。源出南山镇丐答山北,曲流急进,入中复盆地,拐流向西,经南山、河田马坑、桐坝,于三洲镇义家庄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285.6平方公里,河长42公里,河道坡降10.8‰,大小支溪107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6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101条。
③涂坊河发源于南山镇下坑,往西流,在溪源与南支流汇合,经涂坊、宣成,于濯田镇美溪村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160.6平方公里,河长40公里,河道坡降8.1‰,大小支溪158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34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124条。
④刘坊河发源于南山镇排前庵,激流西北,经大坪、石门、刘坊,于水口村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115平方公里,河长50公里,河道坡降9.5‰。大小支溪40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5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35条。
⑤刘源河从河田镇园丁山南流出,越迳背,穿刘源,过芦竹,在上街村五通岭~下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108平方公里,河长22公里,河道坡降11.2‰。 大小支溪30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5条,小于5公里的支流25条。
⑥铁长河发源于铁长乡谢地村,激流向南,穿张地,过铁长,绕翠峰,于大埔村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87.9平方公里,河长24公里,河道坡降10.9%0。大小支溪24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5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14条。
⑦七里河发源于大同镇的湫水,经新峰、合江口、七里,于罗坊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68.5平方公里,河长17公里, 河道坡降18.9‰。 大小支流16条,其中河长大于5公里的支流4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12条。
⑧郑坊河发源于大同镇镇平村,经七古、郑坊,于红卫村倒角哩汇入汀江干流,集水面积66.9平方公里,河道坡降5.1‰,大小支流20条,其中大于5公里的支流2条,小于5公里的小溪18条。水力资源0.273万千瓦。
(2)闽江沙溪
东北部童坊河、陈莲河属闽江水系,境内流域面积365. 38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11. 8%。
(3)赣江
西部的古城河属赣江水系,境内流域面积130. 3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4.2%。
2.3.2长汀县水环境功能区划
汀江是长汀县境内最主要的河流,属韩江水系,发源于武夷山南麓的宁化县赖家山,在庵杰的大屋背入长汀境,流经新桥、城关、策武、河田、三州,至宣成、羊牯出境,入上杭过峰市汇入广东韩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13)504号)、《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长汀县共有省级水功能一级区5个,省级水功能二级区3个,市级水功能区4个,见表 2.3.1~表 2.3.4。长汀县地表水系见图2.31。
表 2.3.1 长汀县2020年国控、省控、小流域考核断面的位置及考核目标一览表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断面属性 |
断面考核 |
|
长汀美西桥 |
116.2935 |
25.4639 |
/ |
国控 |
|
瑞金黄沙村 |
116.1616 |
25.8813 |
/ |
国控 |
|
赖屋村 |
116.5391 |
25.8261 |
/ |
省控 |
|
大坪山东侧桥 |
116.5989 |
25.8818 |
/ |
省控 |
|
长汀十里铺桥 |
116.3961 |
25.8571 |
/ |
省控 |
|
长汀陈坊桥 |
116.3348 |
25.7963 |
/ |
省控 |
|
闽王庙 |
116.4893 |
25.6034 |
/ |
省控 |
|
禁山小桥 |
116.3847 |
25.5754 |
/ |
省控 |
|
双溪口 |
116.2369 |
25.5536 |
/ |
省控 |
|
龙口大桥 |
116.343 |
25.5321 |
/ |
省控 |
|
河田溪口 |
116.4134 |
25.6741 |
入河口 |
省考 |
|
刘坊河口 |
116.3543 |
25.5288 |
入河口 |
省考 |
|
山坑 |
116.1882 |
25.651 |
入河口 |
省考 |
|
闪屋 |
116.2016 |
25.5429 |
入河口 |
省考 |
|
下瑶 |
116.4397 |
25.4543 |
/ |
省考 |
|
美溪村小桥 |
116.3212 |
25.4895 |
入河口 |
省考 |
图 2.31 长汀县流域水系图
表 2.3.2 长汀县省级水功能一级区一览表
|
序号 |
一级水功能区名称 |
水系 |
河流(段) |
起始断面 |
纬度 |
经度 |
终止断面 |
纬度 |
经度 |
河长(km) |
水质保护目标 |
区划主要依据 |
|
1 |
南山河长汀南山镇保留区 |
汀江 |
南山河 |
源头 |
25°42'51.90" |
116°35'58.50" |
与中复溪汇合口处 |
25°36'0.82" |
116°30'3.79" |
24.33 |
Ⅲ |
开发利用程度低 |
|
2 |
南山河长汀开发利用区 |
汀江 |
南山河 |
与中复溪汇合口处 |
25°36'0.82" |
116°30'3.79" |
南山河口 |
25°34'19.30" |
116°22'16.90" |
20.10 |
按二级区划执行 |
取(排)水集中河段 |
|
3 |
陂下水库长汀调水水源保护区 |
汀江 |
濯田河 |
源头 |
25°39'37.70" |
116° 3'32.90" |
陂下水库坝址 |
25°39'26.38" |
116°11'7.95" |
27.98 |
Ⅱ |
源头水保护、长汀调水水源保护 |
|
4 |
濯田河长汀保留区 |
汀江 |
濯田河 |
陂下水库坝址 |
25°39'26.38" |
116°11'7.95" |
双溪口电站水库坝址 |
25°33'52.86" |
116°13'18.95" |
18.62 |
Ⅲ |
开发利用程度低 |
|
5 |
濯田河长汀开发利用区 |
汀江 |
濯田河 |
双溪口电站水库坝址 |
25°33'52.86" |
116°13'18.95" |
濯田河口 |
25°31'48.00" |
116°20'44.90" |
20.10 |
按二级区划执行 |
取(排)水集中河段 |
注:来源福建省水利厅2013年公布的福建省水功能区划
表2.3.3 长汀县省级水功能二级区一览表
|
序号 |
二级水功能区名称 |
水系 |
河流(段) |
起始断面 |
纬度 |
经度 |
终止断面 |
纬度 |
经度 |
河长(km) |
功能排序 |
水质保护目标 |
区划主要依据 |
|
1 |
南山河长汀开发利用区 |
汀江 |
南山河 |
与中复溪支流汇合口处 |
25°36'0.82" |
116°30'3.79" |
南山河口 |
25°34'19.30" |
116°22'16.90" |
20.10 |
工业、农业、景观 |
Ⅲ |
工业、农业、景观用水 |
|
2 |
濯田河长汀开发利用区 |
汀江 |
濯田河 |
双溪口电站水库坝址 |
25°33'52.86" |
116°13'18.95" |
南安取水口下游100m |
25°32'47.19" |
116°19'15.01" |
15.77 |
饮用、农业 |
一级水源保护区Ⅱ类,其余Ⅲ类 |
城镇生活集中供水水源、农业用水 |
|
3 |
濯田河长汀开发利用区 |
汀江 |
濯田河 |
南安取水口下游100m |
25°32'47.19" |
116°19'15.01" |
濯田河口 |
25°31'48.00" |
116°20'44.90" |
4.33 |
农业、工业 |
Ⅲ |
农业、工业用水 |
注:来源福建省水利厅2013年公布的福建省水功能区划
表 2.3.4 长汀县市级水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
编号 |
水系 |
水体 |
水域范围 |
水体主要功能 |
环境功能类别 |
|
1 |
汀江 |
汀江 |
长汀十里铺桥断面以上 |
河流上游保护地 |
Ⅱ |
|
2 |
汀江 |
汀江 |
十里铺桥断面至陈坊桥断面 |
工业用水、农业用水 |
Ⅳ |
|
3 |
汀江 |
汀江 |
陈坊桥断面至回龙水库库尾 |
渔业用水、农业用水 |
Ⅲ |
|
4 |
汀江 |
濯田河 |
全河段 |
渔业用水、农业用水 |
Ⅲ |
注:来源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
2.3.3长汀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长汀县境内规划了25个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详见表2.3.5。饮用水源位置详见图 2.32
表 2.3.5 长汀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等级 |
范围 |
功能分区 |
|
1 |
长汀县大同镇翠峰水厂翠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大同镇翠峰村翠峰河取水口拦水坝上溯至上游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遇路以路为界、不含路)。坐标为东经116°24'54.983",北纬 25°54'59.069"。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长汀县大同镇翠峰河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2 |
长汀县河田镇根溪水厂根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河田镇根溪村根溪河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整个汇水流域,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6°20'34.084",北纬 25°40'12.032"。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3 |
长汀县南山镇朱坊水厂朱坊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南山镇朱坊村朱坊河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整个汇水流域,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6°30'49.568",北纬 25°42'05.947"。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4 |
长汀县南山镇塘背水厂石门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石门溪水库整个汇水流域(长汀县辖区外流域除外),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6°32'02.851",北纬 25°28'56.637"。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5 |
长汀县涂坊镇洋坑村水厂村头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村头坑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457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6° 29' 46.831",北纬25° 32' 10. 349"。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长汀县村头坑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含长汀县辖区外流域)。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6 |
长汀县古城镇古城水厂屏风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屏风背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399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遇环库道路以道路为界,不含道路;长汀县辖区外流域除外)。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6°11' 40. 560",北纬25°53' 33. 846"。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长汀县屏风背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含长汀县辖区外流域)。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7 |
长汀县三洲镇桐坝水厂来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来坑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306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6°24' 26. 971",北纬25°34' 24.449"。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长汀县来坑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8 |
长汀县新桥镇新桥水厂余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余陂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399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路以路为界,不含路;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6°29'12. 230”北纬25°53'14.790"。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长汀县余陂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9 |
长汀县濯田镇桐睦水厂桐睦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长汀县濯田镇左拔村桐睦溪取水口拦水坝上溯至上游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6°17' 23. 734",北纬25°40' 12. 252"。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长汀县濯田镇左拔村桐睦溪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0 |
古城镇石甲口水库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石甲口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石甲口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1 |
河田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河田镇自来水厂刘源河洋地哩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116.4230,25.6798 。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河田镇自来水厂刘源河洋地哩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3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2 |
南山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南山镇自来水厂林山堂取水口拦水坝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坐标为116.5059 ,25.5899 。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南山镇自来水厂林山堂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3 |
四都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四都镇自来水厂猪麻窝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坐标为116.1656,25.6296。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四都镇自来水厂猪麻窝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4 |
濯田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濯田镇自来水厂濯田河寒婆寨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116.2907,25.6647。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濯田镇自来水厂濯田河寒婆寨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3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5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5 |
新桥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新桥镇自来水厂汀江叶屋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若遇道路则以道路为界,不含道路)范围陆域。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新桥镇自来水厂汀江叶屋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3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5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6 |
馆前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馆前镇自来水厂白石岭和锁子纽两取水口栏水坝各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坐标为116.5317,25.9897。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馆前镇自来水厂白石岭和锁子纽两取水 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7 |
童坊镇黄坑水库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黄坑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 坐标为116.6018,25.7943。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黄坑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城(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18 |
羊牯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羊牯乡自来水厂羊牯村刘子坑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坐标为116.3169, 25.3746。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19 |
宣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宣成乡自来水厂寨背村寨背坑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坐标为116.3729, 25.4153。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20 |
红山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红山乡自来水厂腊溪村大坝坑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坐标为116.0984, 25.4801。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21 |
庵杰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庵杰乡自来水厂黃坑村姐子坑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坐标为116.4435, 25.9554。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22 |
铁长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铁长乡自来水厂铁长村庵背坑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坐标为116.4065,25.9432。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23 |
策武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赖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坐标为116.3070,25.7571 。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赖溪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24 |
三洲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乡镇 |
三洲镇自来水厂三洲村狮形口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左侧(指面对下游左侧)外延200米(若過道路则以道路为界,不含道路)和右侧(指面对下游右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坐标为116.4079,25.5736。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三洲镇自来水厂三洲村狮形口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3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20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园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
|
25 |
长汀县正方水库水源保护区 |
县级 |
正方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正方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
图 2.32 长汀县饮用水源地分布图
2.3.4长汀县水环境质量状况
2.3.4.1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长汀县国、省控断面历史水质情况,2017-2020年长汀县主要河流水环境状况持续改善,Ⅰ~Ⅲ类水比例持续上升,国控断面(长汀美西桥),省控断面(长汀陈坊桥、长汀十里铺桥)水质状况均能满足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100%。
2.3.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良好,长汀县正方水库取水口水质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水质达标率为100%。
2.3.4.3小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7-2020年,长汀县4条小流域水质均得到明显改善。2017-2020年,埠头、坪岭(龙口大桥)断面水质年均值分别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水、Ⅲ类水质标准;在2018年,美溪村小桥、禁山小桥断面水质状况较差,分别为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2018年后小流域水质继续提升,2019-2020年,小流域Ⅰ-Ⅲ类水比例达100%,未出现水质超标情况。根据《龙岩市长汀县2020年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2020年),长汀县2020年度的水环境承载力指数为100%,根据《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承载状态为未超载状态,承载力指数较高,表明长汀县区域水环境系统对社会经济支持的能力较强。
2.3.4.4乡镇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2020年长汀县乡镇交接断面水质情况,2020年乡镇交接断面水质总体保持良好,超标断面主要为五通桥入汀江口、河田罗地谢屋桥、潘坪西侧巧、丰花园、马鞍山桥断面部分月份水质超标,超标因子主要为总磷。
表2.3.6 2020年乡镇交接断面水质情况
|
乡镇名称 |
断面名称 |
2020年水质情况 |
超标情况 |
|||||
|
1月 |
3月 |
5月 |
7月 |
9月 |
11月 |
|||
|
庵杰乡 |
汀江龙头坪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
新桥镇 |
南前埔桥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
汀州镇 |
五通桥入汀江口 |
/ |
/ |
Ⅲ |
Ⅲ |
Ⅴ |
Ⅲ |
9月超标因子氨氮、总磷 |
|
大同镇 |
七里河口西侧桥 |
Ⅲ |
Ⅲ |
Ⅲ |
Ⅱ |
Ⅲ |
Ⅱ |
/ |
|
策武镇 |
东埔 |
Ⅱ |
Ⅲ |
Ⅲ |
Ⅱ |
Ⅲ |
Ⅲ |
/ |
|
河田镇 |
东田寨东侧桥 |
Ⅱ |
Ⅱ |
Ⅲ |
Ⅱ |
Ⅲ |
Ⅱ |
/ |
|
河田罗地谢屋桥 |
Ⅲ |
Ⅱ |
Ⅳ |
Ⅲ |
Ⅲ |
Ⅱ |
5月超标因子氨氮 |
|
|
河田上街口广渡桥 |
Ⅱ |
Ⅲ |
Ⅲ |
Ⅲ |
Ⅲ |
Ⅱ |
/ |
|
|
三洲镇 |
义家庄坝址 |
Ⅱ |
Ⅱ |
Ⅲ |
Ⅱ |
Ⅲ |
Ⅲ |
/ |
|
四都镇 |
坪埔村旁桥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
红山乡 |
闪屋桥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
铁长乡 |
铁长河腊石 |
Ⅰ |
Ⅰ |
Ⅱ |
Ⅱ |
Ⅱ |
Ⅰ |
/ |
|
南山镇 |
潘坪西侧桥 |
Ⅳ |
Ⅲ |
Ⅲ |
Ⅳ |
Ⅲ |
Ⅳ |
1、7、9月超标因子总磷 |
|
宣成乡 |
林屋下游桥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
羊牯乡 |
荣兴饭店下游桥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 |
|
馆前镇 |
丰花园 |
Ⅲ |
Ⅲ |
Ⅲ |
Ⅳ |
Ⅲ |
Ⅲ |
7月超标因子总磷 |
|
童坊镇 |
大坪山东侧桥 |
/ |
/ |
Ⅱ |
Ⅲ |
Ⅱ |
Ⅱ |
/ |
|
古城镇 |
马鞍山桥 |
Ⅳ |
Ⅲ |
Ⅴ |
Ⅲ |
Ⅲ |
Ⅲ |
1、3月超标因子总磷 |
|
濯田镇 |
美西大桥 |
Ⅱ |
Ⅱ |
Ⅱ |
Ⅱ |
Ⅲ |
Ⅱ |
/ |
|
涂坊镇 |
范屋北侧桥 |
Ⅲ |
Ⅲ |
Ⅲ |
Ⅱ |
Ⅲ |
Ⅲ |
/ |
第 3 章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3.1 2020年长汀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
年区域畜禽养殖总体发展情况
2020年,长汀县畜牧业总产值361706万元,相比上年增长1.5%。全县2020年肉类总产量76041吨,其中,牛肉产量854吨,猪肉产量48539吨,羊肉产量270吨,禽肉产量25800吨,兔肉产量494吨。全域生猪存栏360617头,生猪出栏624104头,已连续14年被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其他,牛存栏19002头,牛出栏7120头;羊存栏16890只,羊出栏18600只;家兔存栏184600只,家兔出栏308600只;家禽存栏5806592只,家禽出栏12327967只,养蜂蜂蜜产量156吨,已初步形成以家禽、生猪养殖业为主导,畜禽产品加工为辅,家禽、牛、羊、兔、中蜂等特色养殖快速发展的现代畜牧业。
表3.1.1 长汀县2020年畜禽养殖种类及数量情况
|
序号 |
畜禽种类 |
存栏量(头、只) |
畜禽种类 |
出栏量(头、只) |
|
1 |
生猪 |
360617 |
生猪 |
624104 |
|
2 |
牛 |
19002 |
牛 |
7120 |
|
3 |
羊 |
16890 |
羊 |
18600 |
|
4 |
家禽 |
5806592 |
家禽 |
12327967 |
|
5 |
兔 |
184600 |
兔 |
308600 |
数据来源:《2021年长汀县统计年鉴》
长汀县畜禽养殖规模企业分布情况
3.1.2.1长汀县畜禽养殖规模企业分布情况
当前长汀县畜禽养殖场(户)、未来拟建的畜禽养殖规模企业全部避开禁养区,以及基本农田、国家和省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根据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最新统计数据,长汀县现存规模化养殖场382家,肉牛30家,肉兔7家,羊12家,具体情况详见表3.1.1。
表3.1.1 长汀县2020年畜禽养殖分布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畜禽类别 |
畜禽养殖场(个) |
存栏数 (万头、万羽) |
出栏数 (万头、万羽) |
主要区域分布 |
|
1 |
生猪 |
382 |
36.0617 |
62.4101 |
河田、濯田、涂坊、三洲、南山、策武 |
|
2 |
家禽 |
352 |
580.6592 |
1232.7967 |
河田、铁长、宣成、四都、策武、古城、南山 |
|
5 |
牛 |
30 |
1.9002 |
0.712 |
河田、红山、南山、濯田 |
|
6 |
羊 |
12 |
1.689 |
1.86 |
馆前、涂坊、童坊 |
|
7 |
兔 |
7 |
18.46 |
30.86 |
河田、涂坊 |
3.1.2.2长汀县各乡镇生猪养殖出栏情况
根据2020年长汀县各乡镇生猪出栏情况,长汀县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河田、濯田、涂坊、三洲等4个乡镇,养猪总量分别占全县出栏总量的31.76%、28.22%、9.07%、8.75%,4个乡镇累计占全县总量的77.8%。各乡镇生猪出栏情况见下表3.1.2,全县生猪出栏量分布示意图见下图3.1-1所示。
表3.1.2 长汀县2020年各乡镇生猪出栏情况
|
序号 |
乡镇名称 |
出栏量(万头) |
占比(%) |
|
1 |
河田镇 |
19.82 |
31.76 |
|
2 |
濯田镇 |
17.61 |
28.22 |
|
3 |
涂坊镇 |
5.66 |
9.07 |
|
4 |
三洲镇 |
5.46 |
8.75 |
|
5 |
南山镇 |
4.76 |
7.63 |
|
6 |
策武镇 |
4.13 |
6.62 |
|
7 |
童坊镇 |
1.81 |
2.90 |
|
8 |
大同镇 |
1.2 |
1.92 |
|
9 |
四都镇 |
1.11 |
1.78 |
|
10 |
古城镇 |
0.85 |
1.36 |
|
合计 |
62.41 |
100% |
|
图3.1-1 2020年长汀县生猪出栏量分级图
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场(户)情况
根据农业农村局最新数据统计情况,截止2020年底,长汀县存栏25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382户,其中,规模化养殖场总数最多的为濯田镇、河田镇、涂坊镇3个乡镇,濯田镇的生猪养殖场总数占全县养殖场总数的38.74%,河田镇和涂坊镇分别占全县养殖场总数的26.18%和12.30%,3个乡镇累计总量占全县总量的77.23%。
存栏250-1500头的规模化养猪场335个,其中,濯田镇140个、河田镇84个、涂坊镇43个,3个乡镇累计总量占全县同档类总量的79.70%。
存栏1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47个,年存栏量为14.933万头,养殖存栏量占全县总量的43.39%,其中,河田镇和濯田镇24个,占全县总量的51.06%。
表3.1.3 长汀县生猪养殖场(户)情况一览表
|
乡镇 |
养殖场数(户) |
||
|
存栏250-1500头 |
存栏1500头以上 |
合计 |
|
|
濯田镇 |
140 |
8 |
148 |
|
河田镇 |
84 |
16 |
100 |
|
涂坊镇 |
43 |
4 |
47 |
|
三洲镇 |
15 |
7 |
22 |
|
策武镇 |
19 |
4 |
23 |
|
南山镇 |
12 |
6 |
18 |
|
童坊镇 |
10 |
1 |
11 |
|
大同镇 |
9 |
0 |
9 |
|
古城镇 |
3 |
0 |
3 |
|
四都镇 |
0 |
1 |
1 |
|
合计 |
335 |
47 |
382 |
3.2长汀县2020年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核算方法
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各类畜禽污染物产生量如下表3.2.1。
表3.2.1 各类畜禽污染物产生当量
|
种类 |
粪便产生量(kg/d·头/只) |
粪便中污染物含量(g/d·头/只) |
尿液中污染物含量(g/d·头/只) |
||||||
|
COD |
总氮 |
总磷 |
氨氮 |
COD |
总氮 |
总磷 |
氨氮 |
||
|
生猪 |
1.24 |
167.4 |
9.3 |
2.9 |
6.1 |
35.4 |
11.2 |
0.3 |
4.8 |
|
奶牛 |
25.71 |
5454.4 |
168.5 |
41.9 |
46.9 |
358.6 |
112.5 |
3.5 |
32.4 |
|
肉牛 |
10.88 |
2435.1 |
68.8 |
12.1 |
28.6 |
175.3 |
38.8 |
2.4 |
24.3 |
|
蛋鸡 |
0.13 |
21.3 |
1.2 |
0.3 |
0.6 |
- |
- |
- |
- |
|
肉鸡 |
0.11 |
19.5 |
1.1 |
0.3 |
0.5 |
- |
- |
- |
- |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系数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相应的畜禽品种养殖量后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只鸭折算成1只鸡(蛋鸭折算成蛋鸡,肉鸭折算成肉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蛋鹅折算成蛋鸡,肉鹅折算成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政府部门自行设定换算系数。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30只兔折算成一头猪。
全区各类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统计
表3.2.3 2020年长汀县各类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
序号 |
畜禽种类 |
年产生量(t/a) |
||||||
|
粪便量 |
COD |
占比 |
氨氮 |
占比 |
总磷 |
占比 |
||
|
1 |
猪 |
163215.25 |
26693.59 |
30.68% |
1434.71 |
49.33% |
421.20 |
35.96% |
|
2 |
牛 |
75460.74 |
18105.03 |
20.81% |
366.90 |
12.62% |
100.57 |
8.59% |
|
3 |
羊 |
2548.14 |
416.74 |
0.48% |
22.40 |
0.77% |
6.58 |
0.56% |
|
4 |
家禽(以肉鸡计) |
233134.67 |
41328.42 |
47.50% |
1059.70 |
36.44% |
635.82 |
54.28% |
|
7 |
兔 |
2784.99 |
455.48 |
0.52% |
24.48 |
0.84% |
7.19 |
0.61% |
|
合计 |
477143.79 |
86999.27 |
100% |
2908.20 |
100% |
1171.35 |
100% |
|
3.3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3.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比例大幅提升。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农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促进畜牧业走上规模化可持续发展,全县存栏250头以上的保留名单猪场有382家。“十三五”以来,全县规模猪场已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较大的规模猪场进行了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保留名单规模猪场均实施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建设。大幅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设施化水平,规模猪场的比例逐年提高。
二、粪污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长汀县是福建省畜牧养殖大县。2018年长汀县开始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全县参与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的猪场数有392家。根据2019年龙岩市农业农村局会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的专项评估,2019年长汀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为90%以上;2020年9月经验收,原参与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的猪场由于非洲猪瘟影响后保留名单场余382家,全县已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配套率达100%。
三、生态养殖逐步形成,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十三五”期间,长汀县加强畜禽养殖生态治理,完善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可养区划定,加大了对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力度。生猪出栏量由2014年的100.88万头消减至2020年的62.41万头,由18个养猪乡镇缩减入10个主要乡镇内,累计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猪舍约41.07万平方米。全县大力推行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循环饲养模式,力求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使得县内汀江流域生态明显改善,有力推进现代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长汀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情况,截止2020年,长汀县共新建了有机肥厂2家,全县有机肥厂共5家,产能共20万吨,资源化利用的种养结合面积1.82万亩,15家猪场新建异位发酵床共10204平方米,还有2家安装了约300立方容积的粪便发酵罐。2017-2020年长汀县主要河流水环境状况持续改善,国控断面(长汀美西桥),省控断面(长汀陈坊桥、长汀十里铺桥)水质状况均能满足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100%,根据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运维情况,长汀县已有77家规模养殖场接入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
四、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长汀县于2020年印发了《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汀政综[2020]12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划定全县畜禽禁养区面积1105.15平方公里,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两区划定的要求,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库、主要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可养区范围包括禁养区外符合法律法规,按规划、有条件的养殖区。
3.3.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取得较大突破,改进了养殖企业畜禽养殖模式,在规模化养殖技术、粪污处理与利用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存在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投入不足、养殖行业监管难度大、养殖布局较集中、地方水质压力大等突出问题。
(1)环保投入加大,企业积极性不高
目前,长汀县大多数养殖户还未做到真正生态养殖,药瓶、注射用器具、薄膜、包装袋等养殖废弃物并未专门专业清理,直接置于周边溪流、河沟、农地等污染周边土地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养殖废弃物无害化综合处理及综合利用率还不高,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还未能同步协调,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投入程度还不足。
目前新建规模场的环保投入已直至“零排放”环节,包括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处设施、有机肥加工、病死猪处理、种养结合和资源化利用管网水电建设等,占据养殖场(户)整体投资投入的12%-15%,体现在养猪生产成本上的“环保工程硬件投入+运行”费用,约占到一头断奶猪完全成本的16%左右,规模养殖的成本进一步增大,在新冠疫情和非洲猪瘟的背景下,“三重挤压”行业利润空间。在此背景下,企业投资环保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较低。
(2)畜禽养殖行业发展监管难
畜禽养殖行业利润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市场行情起伏会直接影响畜禽养殖总量控制规模,易发生关停复养、擅自扩大养殖规模等情况,部分养殖场(户)收到利益驱使,超量养殖,治污设备不运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一些小流域断面水质不稳定。而长汀县养殖场主要分布于山区丘陵地区,养殖场(户)大多位于较偏远的山区,行政监管难度大,按照“十三五”期间管理方式,靠镇干部、河道专管员、环保网格员、区直单位执法人员等进行人力排查,已无法满足现有行业监管。
(3)养殖布局较集中,加大地方水质压力
现阶段长汀县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河田、三洲、涂坊、濯田等乡镇,四个乡镇累计占全县总量的77.8%,养殖布局基本集中在南山河、涂坊河流域,加重了地方流域水环境承载力。根据2020年南山河、涂坊河流域乡镇交接断面监测数据,断面水质不稳定,时有超标,超标因子主要为总磷。
第 4 章 规划目标指标分析
4.1规划目标指标
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部署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目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具体提出指标有:
(一)约束性指标
1.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贮存设施依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标准化改造,到2025年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贮存设施标准化达标率100%。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2025年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3%以上。
3.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台账建立,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台账建设要求,完成台账标准化建设,2025年全区覆盖率100%。
4.禁养区需关闭、拆除、搬迁养殖场整治率100%,禁养区范围无出现新建、扩建养殖场。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二)预期性指标
1.逐步建立成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优化养殖结构和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免冲洗自然发酵模式”;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区及新农村建设,逐步减少养殖散户数量,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率达90%以上。
2.调整、优化养殖禁养区范围,根据国土空间规模、水源地划定、“三线一单”等要求优化禁养区范围。
3.创新监管机制,逐步推进养殖场台账信息化建设、监控设施建设,依托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提高规模养殖场平台接入率达90%以上。
具体规划指标如下:
表4.1.1 规划目标指标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基准年现状(2020年) |
2025年目标 |
|
约束性指标 |
1 |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备率 |
100% |
100% |
|
2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 |
90% |
≥93% |
|
|
3 |
规划养殖场资源化利用台账建立 |
/ |
100% |
|
|
4 |
禁养区需关闭、拆除、搬迁养殖场整治率 |
100% |
100% |
|
|
5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
100% |
100% |
|
|
预期性指标 |
1 |
逐步建立成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优化养殖结构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
/ |
减少养殖散户数量,畜禽规模养殖率达90%以上 |
|
2 |
调整、优化养殖禁养区范围 |
/ |
优化重点流域乡镇禁养区范围 |
|
|
3 |
创新监管机制,逐步推进养殖场台账信息化建设、监控设施建设,依托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提高规模养殖场平台接入率达90%以上 |
/ |
规模养殖场平台接入率达90%以上 |
4.2畜禽养殖规模控制指标分析
长汀县畜禽养殖规模合理性分析技术路线
本次规划通过计算长汀县境内的水资源承载力、水环境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基于上述计算结果,与《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中规划规模进行衔接和对比,从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角度对规划的畜禽养殖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基于水资源承载力的畜禽养殖规模控制
4.2.2.1区域水资源
长汀县河流众多,水系发达,境内主要有汀江、古城河和童坊河等大小27条河流,50平方公里 以上的河流有17条,分属汀江、赣江、闽江三个水系。汀江水系境内流域面积为2603.8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84.0%;闽江水系境内流域面积为365.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11.8%;赣江水系境内流域面积为130.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2%。
依据最新的龙岩市水资源公报,2019年长汀县全县降水量1891.5毫米,折合水量59.47亿立方米,长汀县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710.6毫米,2019年全县降雨量较多年平均降雨量上升10.6%。2019年长汀县水资源总量均为39.0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8.6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31.31亿立方米,2019年水资源总量较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上升24.8%。长汀县2019年水资源总量189659.81立方米(不含水力发电用量),总用水量27208.96万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14.35%。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0.04%,工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14.73%,林牧渔畜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2.36%,城镇公共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5.06%,居民生活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62%。区域地表水水资源仍有较大剩余量。
4.2.2.2《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的水资源需求量核算
按照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畜禽业用水定额,《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畜禽养殖用水量情况见下表4.2.1。
表4.2.1 2025年规划畜禽养殖规模预计用水量核算一览表
|
类别 |
定额值 升/(头·日) |
用水取值 升/(头·日) |
2025年规划存栏 (万头、万只、万羽) |
用水量 立方米/年 |
|
牛 |
30~40 |
40 |
3 |
438000 |
|
猪 |
30~40 |
40 |
34 |
4964000 |
|
羊 |
5~10 |
10 |
2 |
73000 |
|
家禽(河田鸡) |
0.5~1.0 |
1.0 |
1000(规划出栏量的50%计) |
3650000 |
|
兔 |
0.3~0.4 |
0.4 |
40 |
58400 |
|
用水合计 |
9183400 |
|||
|
备注:用水定额主要指年农村牲畜、家禽饲养业用水,具体包括牲畜规模化养殖场的冲洗、 牲畜饮用和饲料的清洗、拌和用水(不包括牲畜养殖地的降温用水);牛、猪、羊、兔、家禽规划养殖数据来源于《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家禽包括肉鸡、蛋鸡、蛋鸭,主要为河田鸡,饲养天数200天左右,存栏量按规划出栏量的50%计。 |
||||
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重点推进位于河田镇的长汀县现代化家禽屠宰场项目、世臻诚生猪牛羊屠宰项目的建成投产,并围绕“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发展方向在各个乡镇集市布点建设肉品冷链物流配送点。并依附畜禽产品加工企业为载体,推进兔肉、牛肉及其他肉类食品深加工业的产业集群建设,重点发展区域为策武、大同、河田等乡镇的工业园区内,建成河田鸡鸡肉深加工、兔肉深加工、牛羊肉深加工等的生产线若干条。规划到2025年,全县定点屠宰生猪50万头、牛2万头、羊30万只以上,集中屠宰河田鸡等家禽1300万只以上,年深加工肉制品、地方特色肉熟食制品等2万吨以上。根据规划建设项目河田鸡专用饲料生产项目,规划建设年产20万吨专用饲料。根据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 35/T772-2018)工业用水定额,《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实施后,至2025年工业用水量见下表4.2.2。
表4.2.2 2025年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相关工业用水量核算一览表
|
行业类别 |
产品名称 |
定额单位 |
定额值 |
用水取值 |
规模/ 年 |
用水量 立方米/年 |
|
饲料加工 |
饲料 |
立方米/吨 |
0.6~1.0 |
1.0 |
20万吨 |
200000 |
|
牲畜屠宰 |
生猪屠宰 |
立方米/头 |
0.6~1.0 |
1.0 |
66万头 |
660000 |
|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肉制品 |
立方米/吨 |
132.5~132.5 |
132.5 |
20000吨 |
2650000 |
|
用水合计 |
3510000 |
|||||
根据估算,《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至2025年,畜禽养殖需水量为9183400m3/a,其他相关行业的用水量为3510000m3/a,合计12693400m3/a。根据《龙岩市“三线一单”成果报告》水资源利用上线,2025年长汀县用水量总量控制指标为3.751亿m3。畜禽养殖及相关用水量仅站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3.38%。
综上所述,《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水资源需求不会突破《龙岩市“三线一单”成果报告》水资源利用上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基于水环境承载力的畜禽养殖规模控制
4.2.3.1长汀县水环境承载力现状
根据《龙岩市长汀县2020年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2020年),长汀县2020年度的水环境承载力指数为100%,根据《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承载状态为未超载状态,承载力指数较高,表明长汀县区域水环境系统对社会经济支持的能力较强。
4.2.3.2长汀县水环境容量
根据《龙岩市“三线一单”成果报告》结论:在10年最枯月的设计水文条件和分年度水质目标下,测算龙岩市长汀县2025年理想水环境容量和最高允许排放量,结果见下表4.2.3。
根据《龙岩市“三线一单”成果报告》计算结果,2025年,龙岩市长汀县COD水环境容量为12661.2t/a,允许排放量为6004.4t/a;氨氮水环境容量为676.6t/a,允许排放量为320.0t/a;总磷水环境容量为122.6t/a,允许排放量为103.0t/a。
表4.2.3 长汀县2025年理想水环境容量和允许排放量
|
区域 |
理想水环境容量(t/a) |
允许排放量(t/a) |
||||
|
COD |
氨氮 |
总磷 |
COD |
氨氮 |
总磷 |
|
|
长汀县 |
12661.2 |
676.6 |
122.6 |
6004.4 |
320.0 |
103.0 |
4.2.3.3长汀县2025年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1.畜禽养殖废水
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的2025年全县畜牧业发展规模,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中的产污系数法核算2025年发展规模下长汀县畜禽养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见下表4.2.4。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据单位畜禽污染物的产生量、畜禽养殖量按下列公式进行核算。
E=N×{η×(1-θ)+c }×T×10-6
θ=R/(N×β×T)
式中:E—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N—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畜禽平均存栏量,头(只);
η—单位畜禽粪便中某项水污染物含量,g/d,参见表4.2.4;
θ—排污单位固体粪便清出比例,%;
β—单位畜禽粪便日产生量,kg/头(只),参见表4.2.4;
R一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畜禽粪便清出量,kg,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计,无相关记录时取零,本次核算取0。
c—单位畜禽尿液中某项水污染物含量,g/d,参见表4.2.4;
T—核算时段时间,d。
表4.2.4 各类畜禽污染物产污系数
|
种类 |
粪便产生量(kg/d·头/只) |
粪便中污染物含量(g/d·头/只) |
尿液中污染物含量(g/d·头/只) |
||||||
|
COD |
总氮 |
总磷 |
氨氮 |
COD |
总氮 |
总磷 |
氨氮 |
||
|
生猪 |
1.24 |
167.4 |
9.3 |
2.9 |
6.1 |
35.4 |
11.2 |
0.3 |
4.8 |
|
奶牛 |
25.71 |
5454.4 |
168.5 |
41.9 |
46.9 |
358.6 |
112.5 |
3.5 |
32.4 |
|
肉牛 |
10.88 |
2435.1 |
68.8 |
12.1 |
28.6 |
175.3 |
38.8 |
2.4 |
24.3 |
|
蛋鸡 |
0.13 |
21.3 |
1.2 |
0.3 |
0.6 |
- |
- |
- |
- |
|
肉鸡 |
0.11 |
19.5 |
1.1 |
0.3 |
0.5 |
- |
- |
- |
- |
|
a为未处理经迁移转化后进入自然环境的校正值 |
|||||||||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系数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相应的畜禽品种养殖量后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只鸭折算成1只鸡(蛋鸭折算成蛋寄,肉鸭折算成肉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蛋鹅折算成蛋鸡,肉鹅折算成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政府部门自行设定换算系数。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30只兔折算成一头猪。
表4.2.5 各类畜禽污染物产生量一览表
|
种类 |
2025年规划存栏 (万头、万只、万羽) |
粪便产生量 (t/a) |
COD产生量 (t/a) |
氨氮 (t/a) |
总磷 (t/a) |
|
牛 |
3 |
119136 |
28583.88 |
579.26 |
158.78 |
|
猪 |
34 |
153884 |
25167.48 |
1352.69 |
397.12 |
|
羊 |
2 |
3017.33 |
493.48 |
26.52 |
7.79 |
|
家禽(河田鸡) |
1000(规划出栏量的50%计) |
401500 |
71175.00 |
1825.00 |
1095.00 |
|
兔 |
40 |
6034.67 |
986.96 |
53.05 |
15.57 |
|
合计 |
/ |
683572.0 |
126406.8 |
3836.52 |
1674.26 |
根据核算结果,《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实施后,2025年废水污染物COD预计产生量126406.8t/a,氨氮预计产生量3836.52t/a,总磷预计产生量1674.26t/a。
2.畜禽屠宰废水
屠宰废水是指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血污、油脂、碎肉、畜毛、未消化的食物及粪便、尿液等。屠宰废水量及水质参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表 1、表 2、表 3,因多数企业采用机械化屠宰,因此废水产生量取最小值,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取中间值。
按照规划目标年的出栏规模核算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计算结果分别见下表4.2.6、表4.2.7。
表4.2.6 屠宰废水产生量一览表
|
畜种 |
屠宰量(万) |
污染物指标 |
单位 |
产污系数 |
2025年废水产生量(t/a) |
|
猪 |
61 |
废水产生量 |
m³/ 头 |
0.5 |
305000 |
|
牛 |
3 |
废水产生量 |
m³/ 头 |
1 |
30000 |
|
羊 |
5 |
废水产生量 |
m³/ 头 |
0.2 |
10000 |
|
鸡 |
2000 |
废水产生量 |
m³/100 只 |
1 |
200000 |
|
兔 |
40 |
废水产生量 |
m³/100 只 |
2 |
8000 |
|
合计 |
553000 |
||||
表4.2.7 屠宰废水污染物产生量
|
项目 |
COD |
BOD5 |
SS |
氨氮 |
动植物油 |
|
产污系数(mg/L) |
1750 |
875 |
875 |
100 |
125 |
|
产生量(t/a) |
967.75 |
483.88 |
483.88 |
55.3 |
69.13 |
根据核算结果,《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实施后,2025年屠宰废水产生量为55.3万t/a,COD产生量为967.75t/a,BOD5产生量为483.88t/a,SS产生量为483.88t/a,氨氮产生量55.3t/a,动植物油产生量为69.13t/ a。
3.肉制品加工废水
长汀县现状肉制品加工量较低,规划实施后的肉制品加工量按照屠宰量的5%计算,肉牛按500kg/头,生猪按100kg/头,肉兔按5kg/只,羊按50kg/只,鸡、鸭、鹅按3kg/只,则长汀县规划目标年肉制品加工量为7025t。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目标到2025年年深加工肉制品、地方特色肉熟食制品等2万吨以上。保守角度考虑,按照《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目标年屠宰量以2万吨计。
肉制品废水是指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碎肉、脂肪、血液、蛋白质、油脂等。肉制品废水量与加工规模、种类及工艺有关,一般不应超过5.8m3/t(原料肉),水质参数按照《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表 4,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取中间值。
表4.2.8 肉制品加工废水污染物产生量一览表
|
加工量(t/a) |
污染物指标 |
单位 |
产污系数 |
产生量(t/a) |
|
20000 |
废水量 |
m³/t |
5.8 |
116000 |
|
COD |
mg/L |
1400 |
28 |
|
|
BOD5 |
mg/L |
750 |
15 |
|
|
SS |
mg/L |
750 |
15 |
|
|
氨氮 |
mg/L |
50 |
1 |
|
|
动植物油 |
mg/L |
65 |
1.3 |
根据核算结果,肉制品加工废水产生量为116000t/a,COD产生量为28t/a,BOD5、SS产生量均为15t/a,氨氮产生量为 1t/a,动植物产生量为 1.3t/a。
4.2.3.4长汀县2025年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1.畜禽养殖废水
长汀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已顺利完成,全县大力推行资源化利用、推广“猪-沼-果”种养结合、生态循环饲养模式,力求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汀县共有382家规模养猪场,基本采用“干清粪+微生物异味发酵床”,截止2020年,全县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配套率达100%。
2020年,全县养殖出栏家禽统计量为1296.827万只(主要为河田鸡),规模化养鸡生产模式一般为日散养、夜入舍或全舍养(龙岩正大的二个白羽肉鸡种鸡场),舍内鸡粪全收集量约占总量的50%,全部用作有机肥厂(含售外)的生产原料。根据长汀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情况,新建有机肥厂4家、产能共12.2万吨,资源化利用的种养结合面积1.82万亩,基本上可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推荐模式有9种,新增养殖企业可根据土地资源、纳污水体敏感性和环境容量、资金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不同的养殖模式,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根据本文4.2.4章节分析,长汀县土地资源足够消纳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特别是山区县市农用地资源较为丰富。对于山区养殖场,适合通过“干清粪+粪便制有机肥+有机肥农田利用+污水处理后农田利用”的方式来实现粪污完全被消纳。除土地资源条件外,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也是影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的重要因素。相对而言,规模化养殖场有相对足够的资金去配套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清洁、生态养殖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也较高;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粪污完全被土地消纳或大部分被消纳,基本实现畜禽养殖废水零排放。
2.屠宰废水
《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企业屠宰废水主要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 3 中畜类屠宰加工和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核算,规划目标年屠宰废水排放量为55.3万t/a,则COD排放量为276.5t/a,BOD5排放量为165.9t/a,氨氮11.06t/a,动植物油排放量为33.18t/a
3.肉制品加工废水
《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企业肉制品加工废水主要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 3 中肉制品加工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核算,规划目标年肉制品加工废水排放量为11.6万t/a,则COD排放量为58t/a,BOD5排放量为34.8t/a,氨氮2.9t/a,动植物油排放量为6.96t/a。
表4.2.9 长汀县2025年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一览表 单位:t/a
|
废水来源 |
COD |
BOD5 |
氨氮 |
动植物油 |
|
屠宰企业废水 |
276.5 |
165.9 |
11.06 |
33.18 |
|
肉制品加工废水 |
58 |
34.8 |
2.9 |
6.96 |
|
合计 |
334.5 |
200.7 |
13.96 |
40.14 |
根据核算结果,《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规划目标年2025年畜禽养殖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334.5t/a,氨氮13.96t/a,总磷排放量为0。根据《龙岩市“三线一单”成果报告》,2025年,长汀县COD允许排放量为6004.4t/a,氨氮允许排放量为320.0t/a,总磷允许排放量为103.0t/a。畜禽养殖废水COD排放量仅占全县允许排放量的5.57%,氨氮仅占全县允许排放量的4.36%。因此,《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规划目标年2025年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会超过长汀县环境容量和龙岩市“三线一单”的要求。
4.2.4基于土地承载力的畜禽养殖规模控制
依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计算长汀县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情况。
4.2.4.1长汀县猪当量粪肥养分供给量
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的规模,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的要求,分析测算长汀县畜禽粪污排泄量及养分供给量和农作物粪肥养分需求量,根据测算结果分析长汀县畜禽粪污的土地承载力匹配情况,确定长汀县畜牧业发展及控制目标。
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目标年2025年的规划规模,测算2025年畜禽粪污氮、磷的排泄量和供给量。
表4.2.10 长汀县2025年畜牧业发展规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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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猪 |
牛 |
羊 |
家禽 |
兔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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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头、只) |
34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000 |
400000 |
/ |
|
出栏量/(头、只) |
610000 |
30000 |
50000 |
20000000 |
400000 |
/ |
|
出栏率(%) |
179% |
100% |
250% |
200% |
100% |
/ |
|
猪当量(个) |
340000 |
100000 |
8000 |
400000 |
13333.3 |
861333.3 |
|
养殖比重(%) |
39.47 |
11.61 |
0.93 |
46.44 |
1.55 |
100% |
|
备注:100头猪=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农办牧﹝2018﹞1号); 1头猪=30只兔; 家禽包括肉鸡、蛋鸡、蛋鸭,主要为河田鸡,饲养天数200天左右,存栏量按规划出栏量的50%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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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11kg,磷排泄量 1.65kg;综合考虑畜禽粪污养分在收集、处理和贮存过程中的损失,单位猪当量氮养分供给量7.0kg,磷养分供给量1.2kg,固体粪便堆肥、污水氧化塘贮存或厌氧发酵后农田利用为主的,粪污收集处理过程中氮留存率推荐值为62%(磷留存率为72%),故长汀县2025年畜禽粪污氮磷排泄量及养分供给量见表5.1.11,长汀县2025年预计畜禽粪肥氮、磷养分供给量分别为3738.18t、744.19t。
表4.2.11 长汀县2025年畜禽粪污氮磷排泄量及养分供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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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氮计算 |
以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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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猪当量 |
861333.3 |
861333.3 |
|
排泄量(kg/个猪当量) |
11 |
1.65 |
|
畜禽粪肥排泄量(t) |
9474.67 |
1421.20 |
|
养分供给量(kg/个猪当量) |
7 |
1.2 |
|
养分留存率(%) |
62% |
72% |
|
畜禽粪肥养分供给量(t) |
3738.18 |
744.19 |
4.2.4.2长汀县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
根据长汀县2021年统计年鉴,采用全区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核算长汀县各种农作物的氮磷养分需求量。长汀县各种农作物每形成100kg产量需要吸收氮磷量推荐值参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附表1,按照下述公式: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每种植物总产量(总面积)×单位产量(单位面积)养分需求量)
表4.2.12 土壤不同氮磷养分水平下施肥供给养分占比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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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氮磷养分分级 |
Ⅰ |
Ⅱ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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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肥供给占比 |
35% |
45% |
55% |
|
|
土壤全氮含量 (g/kg) |
旱 地(大田作物) |
>1.0 |
0.8~1.0 |
<0.8 |
|
水田 |
>1.2 |
1.0~1.2 |
<1.0 |
|
|
菜地 |
>1.2 |
1.0~1.2 |
<1.0 |
|
|
园地 |
>1.0 |
0.8~1.0 |
<0.8 |
|
|
土壤有效磷含量(mg/kg) |
>40 |
20~40 |
<20 |
|
根据有机肥与无机肥合理配施,对提高土地生产力和改善形状起到明显的作用,有机肥氮与化肥氮比例为40~60%时,可实现作物最高产量且不造成额外的环境问题,本规划研究取值50%,结合长汀县实际情况,粪肥当季利用率为45%。
单位土地养分需求量为规模养殖场单位面积配套土地种植的各类植物在目标产量下的氮(磷)养分需求量之和,各类作物的目标产品可以根据当地平均产量确定,具体参照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计算。粪肥占施肥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粪肥中氮素当季利用率推荐值为25%~30%,磷素当季利用率推荐值为30%~35%。
根据不同土壤肥力下,区域内植物氮(磷)总养分需求量中需要施肥的比例、粪肥占施肥比例和粪肥当季利用效率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结合长汀县实际情况,施肥供给养分占比取55%,粪肥占施肥比例取35%,粪肥中氮肥当季利用率取25%,磷肥当季利用率取30%。
长汀县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计算结果见下表5.1.13,养殖场产生的粪肥全部就地还田利用,长汀县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以猪当量计)以氮为基础计算为861715.22个猪当量,以磷为基础计算为1247894.22个猪当量。长汀县现有畜禽折算成猪当量合计669129.3个,根据核算结果,长汀县2020年末畜禽养殖场粪污供应肥力小于土地资源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土地资源承载力能满足畜禽养殖规模要求。其中,以氮为基数计算土地承载力可发展猪当量192585.92个,以磷为基础计算土地承载力可发展猪当量578765.25个。本次核算不包括长汀县甘薯、杂粮、杂豆、中草药材、花卉和其他可种植的土地,以保守角度考虑,长汀县尚有足够的土地畜禽粪污承载空间发展畜禽养殖业,但需合理规划种养结构,确保保持足够的消纳土地。
本次规划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规划目标年2025年的规划规模,核算2025年的畜禽粪肥氮、磷养分供给量。到2025年畜禽粪肥氮、磷养分供给量为3738.18t、744.19t,需求量为6032.01t、1497.47t,畜禽粪肥氮、磷养分供需比分别为61.9%、49.6%。按照有机肥和化肥施用比50%测算,从氮养分供需分析,至2025年长汀县作物粪肥养分需求量小于畜禽粪肥的养分供给量;从磷养分供需分析,至2025年长汀县作物粪肥养分需求量大于畜禽粪肥的养分供给量。
表4.2.13 长汀县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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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类别 |
作物品种 |
种植面积(亩) |
产量 (吨) |
不同植物形成100kg 产量所需氮 (kg) |
不同植物形成 100kg 产量所需磷(kg) |
不同植物年氮/磷养分需 求量(吨) |
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吨) |
不同土地承载力 (猪当量) |
|||
|
以氮为基础 |
以磷为基础 |
以氮为基础 |
以磷为基础 |
以氮为基础 |
以磷为基础 |
||||||
|
粪肥全部就地还田利用 |
粪肥全部就地还田利用 |
施肥供给养分占比 55%,粪肥占施肥比例 50%,粪肥当季利用率25% |
施肥供给养分占比 55%,粪肥占施肥比例 50%,粪肥当季利用率30% |
养分供给量 7.0kg/猪当量 |
养分供给量 1.2kg/猪当量 |
||||||
|
大田作 物 |
水稻 |
326027 |
152417 |
2.2 |
0.8 |
3353.17 |
1219.34 |
3688.49 |
1117.72 |
526927.34 |
931437.22 |
|
杂粮 |
6048 |
1626 |
2.3 |
0.3 |
37.40 |
4.88 |
41.14 |
4.47 |
5876.83 |
3726.25 |
|
|
豆类 |
10943 |
1908 |
7.2 |
0.748 |
137.38 |
14.27 |
151.11 |
13.08 |
21587.66 |
10902.10 |
|
|
薯类 |
38642 |
15252 |
0.5 |
0.088 |
76.26 |
13.42 |
83.89 |
12.30 |
11983.71 |
10252.73 |
|
|
蔬菜 |
145803 |
259220 |
0.36 |
0.09 |
933.19 |
233.30 |
1026.51 |
213.86 |
146644.46 |
178213.75 |
|
|
园林水果 |
37128 |
18708 |
0.51 |
0.197 |
95.41 |
36.85 |
104.95 |
33.78 |
14993.13 |
28152.94 |
|
|
经济作 物 |
油料 |
26133 |
4879 |
7.19 |
0.887 |
350.80 |
43.28 |
385.88 |
39.67 |
55125.73 |
33058.61 |
|
甘蔗 |
1859 |
8388 |
0.18 |
0.016 |
15.10 |
1.34 |
16.61 |
1.23 |
2372.61 |
1025.20 |
|
|
烟叶 |
55362 |
9522 |
3.85 |
0.532 |
366.60 |
50.66 |
403.26 |
46.44 |
57608.10 |
38696.35 |
|
|
茶叶 |
14467 |
1849 |
6.4 |
0.88 |
118.34 |
16.27 |
130.17 |
14.92 |
18595.66 |
12429.39 |
|
|
|
5483.64 |
1633.61 |
6032.01 |
1497.47 |
861715.22 |
1247894.55 |
|||||
|
现状猪当量 |
/ |
/ |
669129.3 |
||||||||
|
可发展猪当量 |
/ |
/ |
192585.92 |
578765.25 |
|||||||
|
规划 2025 年猪当量 |
/ |
/ |
861333.3 |
||||||||
|
规划 2025 年粪肥养分供给量 |
3738.18 |
744.19 |
/ |
/ |
|||||||
注:种植面积、单产等数据来源于长汀县2021年统计数据。
4.3目标可达性分析
4.3.1区域环境可接受养殖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长汀县“十四五”期间,2025年规模目标生猪存栏34万头,肉牛存栏3万头,羊存栏2万头,家禽(含鸡、鸭、鹅、水禽)出栏量达2000万只,肉兔出栏量40万只,算成存栏猪当量为86.13万头,相较2020年现状猪当量66.91万头,上升28.7%,生猪养殖保持稳定增长,其余家禽(河田鸡)、肉兔、羊、牛等均提高发展指标,根据畜禽粪污环境承载力测算结果,长汀县环境承载力可接受。
长汀县畜禽养殖规模合理性分析(衔接长汀县畜牧业发展规划)
本次规划基于《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所提出的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目标,计算该发展规模下长汀县的水资源承载力、水环境承载力、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论证结果表明,长汀县的水资源承载力、水环境承载力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能满足《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所提出的2025年的畜禽养殖规模目标,该发展规模目标合理可行。
粪污资源化利用潜力
根据《长汀县“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规划全面实现畜禽养殖场的生态养殖模式,开展化肥零增长行动,引导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增施有机肥,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提高新肥料推广应用率。且长汀县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实施了长汀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实现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标准化建设。
拟采取的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治理措施
(1)清理整治违规养殖场。根据长汀县流域水质专项提升工作方案,重点整治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涉及土地卫片违法图斑生猪养殖场;违规新建、抢建、扩建、复建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等。
(2)开展备案养殖项目清理。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1]9号)工作要求,对长汀县范围内养殖登记备案项目进行清理,确保登记备案项目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符。同时进行长效管理,要求各养殖场落实环境影响制度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3)根据长汀县实际,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结构、养殖模式,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得调整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对划定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养殖场由所在辖区乡镇实施关闭,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户),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4)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要求,规范落实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及长效规范化管理工作。同时继续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运行,落实粪污利用,完善保留猪场提升改造。
目标可达性
综合上述分析及措施,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目标基本可实现,特别是在长汀县集中开展污染防治措施后长汀县违规养殖场数量减少,可实现良好的发展环境。农业种植条件提升,化肥“零增长”措施的落实,可提高区域内有机肥的使用,进而缓解部分区域土地承载力超载情况。
第 5 章 畜禽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5.1总体要求
根据主体功能定位、“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禁养区划定方案以及《长汀县“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结合区域现状实际,将长汀县生猪养殖划分为四大区域,分为规模集中区、适度养殖区、规模保持区和特色养殖区。加快推动生猪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化、智能化养殖场聚集,强化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猪技术水平,提高猪肉的产量和质量,实现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绿色发展。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以上,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建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3%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储存、处理、利用设施配设备套率达到 100%,病死畜禽基本实现集中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规模养殖场年度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整治率 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 100%。
对于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未配备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分类研究治理措施,依法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确定整治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对于新建养殖场,从规范审批、强化日常监管与防范污染风险三个方面明确部门分工,通过环境监管、执法、指导等措施推动压实养殖主体责任。根据粪污消纳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各乡镇养殖规模和场区位置,推动养殖产能向粮食生产区向粪肥消纳量大的区域调整转移,逐步引导优化种养业布局。
5.2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分区管控
区域划分
2020年,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长汀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汀政综[2020]12号),调整划定后的禁养区和可养区范围见下表5.2.1和附图2所示。
表5.2.1 长汀县畜禽养殖两区划定结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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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范围 |
|
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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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河流、湖库 |
|
|
主要公路、铁路、高速公路 |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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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养区 |
禁养区外符合法律法规,按规划、有条件的养殖区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分区管控
5.2.2.1禁养区环境管理措施
①明确禁养区实际范围,巩固提高禁养区布局管理。对长汀县域内未明确范围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尽快划定各类保护区的范围。
②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汀政综[2020]12号)划定禁养区、可养区范围,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否则,将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样。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辖区乡镇负责依法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5.2.2.2可养区环境管理措施
1.落实政府计划
①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均应按照《龙岩市长汀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资源化利用相关措施,完善保留猪场提升改造,根据养殖总量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淘汰不符要求的养殖场。
②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确保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有机肥使用,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2.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监管
①可养区范围内规划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其配套的污染防治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可养区内,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养殖,对可养区内无法做到现代生态养殖的企业,以及废气无法达标排放、畜禽粪污不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企业依法给予关闭、拆除。
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详细地址、面积、养殖种类和数量、所在区域(流域)环境敏感目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渣、沼液和垫料等)处置利用情况等进行。
③县生态环境局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制度、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和规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废弃物处置利用情况等报所在地农业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④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行在国控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在线监管,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⑤严格控制新建小型生猪养殖场,登记备案类的生猪养殖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环评、养殖总量指标控制等相关要求。对登记备案类的生猪养殖项目要强化核查,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规定违规备案的,应依法给予撤销其备案。
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监测。
⑦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辖区可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
⑧加强对涂坊河、南山河等重点流域交接断面和畜禽养殖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分析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其原因,及时通报预警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畜禽养殖污染及其引发的流域突然性环境污染事情。
⑨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可养区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供销、物价、电力公司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本工作的落实,形成防治合力。
3.加强污染防治
①鼓励扶持全县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转变全县畜牧业发展方式,坚持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加大对畜禽规模样子发展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引导,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整合“小而散”畜禽养殖户,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
②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③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④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⑤畜禽养殖业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⑥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的要求,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龙岩市总量控制指标,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⑦畜禽养殖废弃物可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⑧畜禽养殖废弃物可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⑨畜禽养殖废弃物可采用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方式或建设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
⑩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⑪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⑫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⑬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所在辖区乡镇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5.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5.3.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规范
结合长汀县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污染产排特征等,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出台促进有机肥生产和使用、沼气发电、畜禽粪便处理和资源化设施建设用地等扶持政策。完善畜牧业粪便处理利用相关政策,对粪便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有机肥加工、沼气发酵、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养殖场区粪污“两分离”设施等进行补贴,完善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及农田消纳配套设施。科学制定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求的技术政策与规范,明确畜禽养殖场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政策要求。本着“谁投入、谁获益”的原则,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和利益分享机制,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的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5.3.2推动养殖场内部污染控制
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积极推广全量收集还田、能源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积极推广饲料科学配方、新型饲料添加剂、分阶段高效饲养技术,提高畜禽生产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5.3.3强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做好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查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可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摸清所有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情况、粪污处理利用方式。对已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要建档立册,存档备查;对未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限期整改,制定工作计划,完成改造。已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该建设影响基础配套设施,以备应急使用。
全面推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改造建设雨污分流、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实现干湿分离;配套设施需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合规的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力推进污水、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后期运维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设施长效管理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运维机制,积极推动设施的专业化运营管理。
5.3.4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
在周边有相当规模的农田、鱼塘、果园的规模场,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利用管道、贮存池,把经过发酵的污水用于农田、果园和鱼塘,种植优质果树,林下种草,发展畜禽养殖,提高经济效益。积极推动资源化利用中心服务范围的果园、茶园、农田等采用粪肥,提高综合利用率,降低农户肥料投资成本。
5.3.5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与农业生产需肥信息化工作
探索创新机制,建立粪污供应与农业生产需肥信息化平台,联通粪污资源化利用与农业生产最后一步。拓宽资源利用渠道,既能提高粪污施用比例,又能降低农户肥料投资成本,进一步缓解部分区域土地承载力超载问题。
5.4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原则,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装备建设,明确需要改建和新建的设施内容和规模。
5.4.1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与农业生产需肥信息化工作
“一禁”即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其中猪舍应采用全漏缝地面,免冲洗工艺,空栏清洗养殖舍,应用高压水枪冲洗。
“二表”即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安装智能水表和液体粪污流量计,建立养殖用水台账,严控养殖用水总量。
“三分离”即严格实行生活用水与污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畜禽饮用水与污水分离,从源头减少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规模养猪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32公斤。
5.4.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提升工程
1.资源化利用再提升的区域:河田镇、濯田镇、三洲镇辖区全部猪场;策武镇、涂坊镇、南山镇集中区域的规模畜禽场;童坊镇、四都镇、古城镇、大同镇的规模猪场。
2.再提升工程的内容:对区域内畜禽场实行养殖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开展美丽牧场的通风臭气治理,中小型猪场沼气池的功能恢复,有关田间贮粪池与智慧农业结合的建设,开展大型规模猪场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托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进一步完善规模养殖场的可视化监控措施建设,强化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视化监管。
3.再提升工程的建设目标:对存栏2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提升工程建设,“填平补齐”资源利用端的种植面和消纳量,确保2025年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3%以上,并实现再提升工程后的零排放目标。
(1)对于养殖场尿水液粪,在引导源头减量同时,加大功能转化环节的建设,针对存栏超过3000头的9家规模猪场,拟招商引资若干家猪粪污转化为水溶性液肥的生产厂家,实行市场主导、建设补助、强化过程监督的管理创新机制,支持收集过程环节和主要加工设备等基础性建设补助,并力争主要存栏超过5000头的养殖小区(村、群)均有水溶肥工厂的落地,由此实现养猪场、液肥生产厂和种植使用户在链条间有关产品品质的提升建设。
(2)对于规模中小、区域性猪场集中、粪便量产生大的个别行政村,将引导整村粪便集中进行节约用地的膜式堆肥技术或其他先进发酵生产技术项目的建设,实现整村粪便的集中预混发酵,解决村内的猪场场地有限、气味臭气污染全村、生产与生活不适的现状实际,并将粪便资源转化利用进行试点示范。
(3)针对部分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实施的种植果(菜)场,在已建成储池、管网等有利用设施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其引进水肥一体机和自动化、信息化的功能提升建设,引领其朝数字农业、循环农业、智慧管理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向迈进。
(4)继续加快长汀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智慧监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完善,建设资源产、用的时间信息、数量信息、质量信息、需求信息的来源掌控,以及数据应用及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的综合化、数据化、实时化、高效化。
(5)针对养殖规模高度集中(含栏舍楼房式养殖、废气排放无序无处理)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进行其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引导示范,使畜牧场(小区)按生产标准化、空气无臭化、牧场美丽化、场所洁净化的方向发展。
(6)全面恢复中小猪场的沼气池功能,按照建设异位发酵床的补助办法,对清理沼气池沉渣或改造建设生成产气功能的池体,进行容积产气量的验收补贴,并列入整县实施碳汇交易场户的清单内。
(7)在畜禽养殖集中区域,继续新建2-3家有机肥厂,加工产能10万吨以上,全面满足全县规模猪场猪粪便、规模笼养鸡场鸡粪的粪转化肥需求。
5.4.3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一)圈舍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
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麻(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宜采取圈舍封闭半封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畜禽养殖场应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收集团舍和运动场的粪污。鼓励畜禽养殖场做好运动场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二)雨污分流设施
畜禽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三)畜禽粪污暂存设施
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的,液体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鼓励采取加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
(四)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通过敞口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设备,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铂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敞口贮存设施交替使用。
畜禽养殖场通过密闭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采用加盖、覆膜等方式,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同时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气体收集处理或燃烧火炬等设施设备。密闭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密闭贮存设施交替使用。
畜禽养殖场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液体粪污的,适用于生猪、家禽全量粪污的处理,发酵床建设容积一般不小于0.2(生猪)、0.0033(肉鸡)、0.0067(蛋鸡)或0.013(鸭)(立方米/头、羽)×设计存栏量(头、羽),并配套供氧、除臭和翻抛等设施设备。
(五)液体粪污深度处理设施
固液分离后的液体粪污进行深度处理的,根据不同工艺可配套集水池、曝气池、沉淀池、高效固液分离机、厌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高效脱氮除磷、膜生物反应器、膜分离浓缩、机械排泥、臭气处理等设施设备,做好防渗、防溢流。处理后排入环境水体的,出水水质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的,还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六)固体粪污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堆肥宜采用条垛式、强制通风静态垛、槽式、发酵仓、反应器或覆膜堆肥等好氧工艺,根据不同工艺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和除臭等设施设备。沤肥宜采用平地或半坑式糊泥静置等兼氧工艺。生产垫料宜采用密闭式滚筒好氧发酵工艺,配套必要的固液分离、进料、混合、发酵、除臭或智能控制等设施设备,分离出的液体粪污应参照5.5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堆(沤)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七)沼气发酵设施
畜禽粪污采用沼气工程进行厌氧处理的,应配套调节池、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贮存池等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根据不同工艺可配套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干法厌氧发酵反应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升流式厌氧复合床、内循环厌氧反应器、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或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等设施设备。畜禽粪污采用户用沼气池进行厌氧处理的,应符合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贮存容积不小于沼液日产生量(立方米/天)×贮存周期(天),贮存周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6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渣还田利用或基质化利用的,宜通过堆肥方式进行后续处理。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沼渣日产生量+辅料添加量)(立方米/天)×发酵周期(天),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坦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5.4.4田间配套设施
根据种养结合粪肥定量、定向施用计划,明确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田间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布局田间粪污暂存设施,包括粪肥还田输送管道等设施、粪肥机械化还田作业设施、运输罐车和撒肥机、液体粪肥拖管式施用设施等。
5.5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及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
5.6强化环境监管
根据养殖污染防治压力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机制与措施。从规范审批、强化日常监管与防范污染风险三个方面明确部门分工、监管要求和措施,通过环境监管、执法、指导等措施推动压实养殖主体责任。
5.6.1加强法治管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在污染防治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开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开办养殖场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各职能部门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制定执法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例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严格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针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5.6.2规范项目审批
规范规模养殖项目审批程序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各规模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6.3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一)养殖户职责
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完善环保备案或审批手续;按照各级政府对污染治理与减排的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严禁超规模养殖现象发生,处理后的废弃物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治理与减排任务。
(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养殖场进行全面动态管理,依照相关程序,调整禁养区和可养区;负责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及可养区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拆除;负责对已关闭拆除后出现复养及违规新(扩)建养殖场的拆除;对已列入需拆除的养殖场户实行动态销号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与减排项目的监督落实,切实抓好养殖业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依法对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负责建立完善 “一户一档”信息,督促养殖场完成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完成报备手续。二是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养殖场改造升级。三是负责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对辖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粪污收集、储存、利用等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四是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全漏缝免冲洗自动刮粪、发酵塔和现代养殖设施设备;指导各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沼气发电技术应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有机肥的施用。五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加强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依据工作职责做好违法用地、用林查处工作。对未经审核同意并占用地、用林建设的养殖场,依法责令拆除并作出处罚。
(六)河长办
充分发挥河道专管员的作用,加强河道的巡查力度,仔细排查各流域污染源并及时上报处理。
5.6.4完善检查与核查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针对畜禽养殖污染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针对可能出现污染物无法正常处理或偷排漏排的养殖场,建立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置、限期整改。对存在重点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已发生重大养殖污染责任的养殖场,由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
5.6.5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畜禽养殖环境监测能力,夯实环境监管基础。在开展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常规指标监测基础上,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加强环境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对环境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装备配备水平,为监管人员配备执法、取证、采样等专业化的监管设备,提高装备配备水平。
5.7优化禁养区范围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和《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结合工作实际,应将新增的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千人以上水源地及千人以下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及时更新进入禁养区图册中,按规定列入“三线一单”。同时对取消的保护范围及时进行调整。
第 6 章 重点规划项目与投资计划
6.1重点规划项目与效益分析
6.1.1重点规划项目
规划期间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见下表6.1.1
表6.1.1 长汀县2021~2025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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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 |
建设期限 |
估算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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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提升工程项目建设 |
1. 1、生猪粪污资源化水溶性液肥厂工程项目建设(约9处大型猪场水溶性液肥厂工程和2处村集中式水溶性液肥厂工程)。 |
2022.1-2024.12 |
11000 |
|
2. 2、中小规模猪场沼气池产气功能恢复工程建设。 |
2022.1-2023.12 |
1100 |
||
|
3. 3、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从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推广绿色生产模式。 |
2022.1-2024.12 |
2000 |
||
|
二 |
规模化养殖场治理及养殖布局改善工程项目建设 |
4. 1、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项目,建立跟踪台账。 |
2022.1-2023.12 |
1000 |
|
5. 2、依托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提高规模养殖场平台接入率,进一步完善规模养殖场的可视化监控措施建设,完善建设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视化监管。 |
2022.1-2023.12 |
2000 |
||
|
6. 3、根据三线一单要求及乡镇水源地划定情况,对“两区”划定进行调整,优化禁养区范围,绘制禁养区图册。 |
2022.1-2024.12 |
500 |
||
|
三 |
有机肥厂新(扩)建工程项目 |
对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安排有机肥厂进行扩建或新建约5万吨产能,消纳畜禽粪便。 |
2022.1-2024.12 |
1800 |
|
四 |
环境监管体系提升项目 |
完善生猪养殖业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建立生猪养殖场沼气能源生产及沼液输送信息化(GPS)管理平台。 |
2022.1-2024.12 |
600 |
|
合计 |
|
|
|
20000 |
6.1.2投资估算
投资计划及估算见下表6.1.2。
表6.1.2 长汀县2021~2025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投资规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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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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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提升工程项目建设 |
1、生猪粪污资源化水溶性液肥厂工程项目建设(约9处大型猪场水溶性液肥厂工程和2处村集中式水溶性液肥厂工程)。 |
11000 |
|
2、中小规模猪场沼气池产气功能恢复工程建设。 |
1100 |
|
|
3、生猪粪污资源化水溶性液肥厂工程项目建设(约9处大型猪场水溶性液肥厂工程和2处村集中式水溶性液肥厂工程)。 |
|
|
|
规模化养殖场治理及养殖布局改善工程项目建设 |
1、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项目,建立跟踪台账。 |
1000 |
|
1、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项目,建立跟踪台账。 |
2000 |
|
|
2、依托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智慧养殖及运维平台,提高规模养殖场平台接入率,进一步完善规模养殖场的可视化监控措施建设,完善建设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视化监管。 |
500 |
|
|
有机肥厂新(扩)建工程项目 |
对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安排有机肥厂进行扩建或新建约5万吨产能,消纳畜禽粪便。 |
1800 |
|
环境监管体系提升项目 |
完善生猪养殖业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建立生猪养殖场沼气能源生产及沼液输送信息化(GPS)管理平台。 |
600 |
|
合计 |
20000 |
|
6.1.3投资效益分析
6.1.3.1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通过养殖业集中治理,推进违法养殖场关闭、拆除农村地区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的现象明显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巩固。统筹安排、合理设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将有效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高水环境容量。通过依法调整、优化禁养区范围,强化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将有效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农村居民健康得到保障。推进畜禽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全区污染物总量得减排。各类示范工程将发挥积极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减排的积极性,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为保障“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
6.1.3.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通过实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比例。各类政策补贴和技术示范工程发挥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治污减排的积极性,促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发挥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成效,农村地区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的现象有所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通过依法划定、调整禁养区并强化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将有效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农村居民健康得到保障。
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技术引导示范、推行清洁养殖方式等措施,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机肥生产、沼气能源工程建设,将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产业链有效延伸,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价值,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6.2资金筹措
长汀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在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项目资金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全省、全市和长汀县财政通过不同途径予以支持。落实各养殖户治污责任,出资完成有关治理项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银行贷款、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规划资金。
第 7 章 规划实施保障
7.1管理保障
7.1.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机构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协调,保障生猪增产保供稳价中心任务。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
7.1.2明确责任分工、部门协同配合
7.1.2.1政府属地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长,街道主任是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要统筹考虑市场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治理能力,实行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摸底调查工作,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生猪存栏确认表;切实加大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巡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户)行为,落实无法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住建、国土、供电等部门做好执法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7.1.2.2部门监管责任
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汇总作用,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细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具体措施。
(1)县生态环境局
①负责把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全县环保统一监管职责,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②负责对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的巡查监管,对直排、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罚。
③负责对生猪养殖场进行环保达标验收工作,对乡镇(街道)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④负责对乡镇(街道)主要支流及交界断面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通报和考核。
⑤严格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查严管。科学确定环境准入门槛,落实规模养殖环评制度,把好新建关,提升现有规模养殖场环保水平,建立污染排放监测体系,完善污染监管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切实管住违法排污。
(2)县农业农村局
①负责各乡(镇、街道)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做好养殖业数据统计工作。
②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③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3)县林业局
依法对征占林业用地生猪养殖场(户)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生猪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4)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森林公安分局应立案查处生猪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5)县自然资源局
依法查处生猪养殖场(户)非法用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两违”建筑拆除工作。
(6)县住建局(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新(扩)建养殖场(户)行为,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两违”建房执法工作,特别是对城区、成交违规养殖场(户)进行查处和拆除,坚决打击违规(扩)建养殖场(户)行为。
(7)国网长汀供电公司
依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生猪养殖场(户)不予批准架设安装电路。
(8)县水利局
推进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法养猪饮用水源的使用,对违法将水源用于非法生猪养殖(户)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9)县财政局
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应食用病死猪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对未通过整治验收的养殖场,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生猪养殖企业、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生猪养殖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
(12)县工信科技局
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协助落实年产3万吨以上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
(13)县委文明办,市效能办、监察局
根据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要求,督办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督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好联动机制,对不执行或配合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及时进行效能问责直至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市效能办要配合市整治办开展对各部门落实整治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未履行好职责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市督察局要对整治工作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个别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14)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
大力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精神,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养殖户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养殖户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污染治理成效显著的案例进行宣传,及时曝光、公开批评违法新(扩)建养殖场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及时曝光、公开违法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污染整治成效显著案例,教育引导生猪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15)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执法相对人提供的户籍进行核实,对拒绝、阻挠、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查处,对涉及运输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建筑材料和运输病死猪的车辆和驾驶员,在接到执法部门通报后,交警部门应及时出警,依法进行查处。
(1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生猪养殖户转岗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生猪养殖户就业能力。
(17)县信访局
及时发现、处置因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印发的不稳定因素,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18)其他相关单位
我县辖区内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将所属闲置场站出租(售)给生猪养殖户建养殖场,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协助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已出租的应在租期到后及时收回。
7.1.3强化环保督查、加大执法力度
突出重点,把握好保障生猪增产保供稳价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关系,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管、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全力保障生猪增产保供稳价,保障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法切实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生态创建、各类农业财政扶持资格、各类生态环保评优等挂钩,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对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总量减排核算。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7.2技术保障
7.2.1探索符合区域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全县各乡(镇)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对于有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畜禽废渣和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机制,可综合利用污水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再生饲料或其它类型资源回收等,但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汀县生态示范省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积极促进畜禽废渣及污水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对于未达到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散养、放养和小规模养殖)户,提倡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一体化,鼓励农村沼气池建设,做到沼气回收能源、沼渣和沼液还田利用,尽量消除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7.2.2推动畜牧业实现减排和发展结合的持续发展
在实现各畜禽养殖种类达到规划减排目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超额完成减排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更为先进的饲养方法或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实现增产不增污;鼓励养殖场(户)整合区域内的养殖专业户,形成规模以上的龙头企业。超额完成的减排量做为增长空间供企业或区域畜牧业进行发展,实现减排和发展相互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7.2.3开展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考虑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此要做好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就需要不断总结和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不一,因而有必要实施培训计划,为畜禽养殖场提供污染治理的技术支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加强污染治理工作;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示范工程建设,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综合利用好且又有推广价值的畜禽养殖场树立样板。通过示范工程或样板,加强技术交流,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不断提高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水平。
7.3社会保障
7.3.1信息公开、舆论监督
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及时主动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查处的环境违法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和违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努力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
7.3.2加强宣传,全社会参与
各有关部门、各镇、村、乡和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深入到每家畜禽养殖场,详细解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目的和意义,以获取规模畜禽养殖场场主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充分考虑养殖场的利益,制定相关措施帮助解决养殖场关闭后的转产问题,达到社会稳定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
全县要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影短片等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7.4政策保障
7.4.1落实财政补助
对全县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湿分离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粪污处理设施等标准化改造以及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省、市要求落实。
7.4.2扶持转产就业
政府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推进生猪养殖场(户)转产就业。坚持就地转产和外出创业(就业)相结合,尤其要鼓励外出创业;坚持帮大和扶小相结合,尤其要帮助小户转产创业;坚持转产转业和困难救助相结合,妥善解决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养殖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坚持重点突出和以点带面相结合,鼓励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建设。各地要充分挖掘潜力,多措并举,通过简化审批、用地支持、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库区政策覆盖、分类帮扶等方式,切实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
7.4.3落实财税、政策支持
生产经营有机肥的享受税收、运力等方面的优惠,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化肥的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制取沼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沼气发电多余电量上网并享受上网电价优惠政策,政府可对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给予补助。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企业建安费。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享受化肥生产优惠政策。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