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汀司规〔2023〕1号
长汀县司法局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长汀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福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福建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长汀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司法局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6日
长汀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福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福建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全县的基层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其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案件的数量、纠纷难易程度及调解规范化程度对其所做工作进行的一种补贴,是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误工费及报酬低问题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适用范围为全县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联动中心等调解组织中非在编公职人员的人民调解员。各行政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按照“谁受益、谁保障”的原则,由聘用单位给予经费保障,不在本办法“以奖代补”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兼职调解员的,不在“以奖代补”范围内。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六条 矛盾纠纷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四种类型。
(一)简易纠纷是指纠纷简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以直接对话的形式达成协议并履行。要求详细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二)一般纠纷是指基本事实清楚,案情争议不大,且可以即时履行的纠纷。要求使用省司法厅统一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纠纷:
1.案情比较简单的纠纷;
2.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的纠纷;
3.一般性邻里、家庭、婚姻(恋)、赡(抚)养、物业、劳资等纠纷。
(三)疑难纠纷是指案情相对复杂,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争议标的较大的纠纷,或者跨区域跨部门以及长期调解没有成功的纠纷。要求使用省司法厅统一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要素齐全,应当由2名以上调解员参与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纠纷:
1.同一份调解案卷涉案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20人以下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
2.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等复杂性矛盾纠纷,经过5次及以上调解;
3.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
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转办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
(四)重大纠纷是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造成20人(含2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或多次上访、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要求使用省司法厅统一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要素齐全,应当由2名以上调解员参与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纠纷:
1.多次或多人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
2.县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纠纷;
3.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其他原因可能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同一份调解案卷涉及当事人20人(含2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
5.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的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其它情况特殊、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经司法所上报所在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上述四类纠纷,均需记录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身份信息以备核查;调解协议不清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未履行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 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卷宗建档规范含以下材料:
1.卷宗封面、卷内目录;
2.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3.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权利义务告知书;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6.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7.人民调解记录;
8.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1.案件卷宗情况说明;
12.封底。
(二)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要求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未尽事项参照《福建省人民调解文书规范化制作工作内容》要求。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施标准: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同一案件不重复享受个档次补贴:
1.简易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形成《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录入福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和龙岩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每件给予50元办案补贴;
2.一般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建立调解卷宗,并录入福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和龙岩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每件给予100元的办案补贴;
3.疑难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建立调解卷宗,并录入福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和龙岩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每件给予150元的办案补贴;
4.重大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建立调解卷宗,并录入福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和龙岩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每件给予300元的办案补贴。
(二)等级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为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比学赶超的工作热情,结合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评定的等级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疑难和重大两类纠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四级和三级调解员上浮10%、二级调解员上浮15%、一级调解员上浮20%。
(三)调解宣传奖励标准:
1.调解一起矛盾纠纷,上报福建电视台《调解有一套》栏目并协助完成拍摄,拍摄时间一天完成的每件奖励500元,播出的另外奖励200元;拍摄时间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含三天)完成的每件奖励800元,播出的另外奖励300元;拍摄时间三天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元,播出的另外奖励500元。
2.调解一起矛盾纠纷,上报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并协助拍摄的,每件奖励1000元,播出的另外奖励500元。
第九条 经费保障方式
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可以实行“三级同补”。“以奖代补”经费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一)县级“以奖代补”资金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由县司法局管理使用。
(二)乡(镇)可参考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1:1的标准,由乡(镇)财政对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予“以奖代补”补贴。
(三)村(社区)可以参考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1:1的标准,按照程序制定村级“以奖代补”规定,由村财对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予“以奖代补”补贴。
第十条 审核发放补贴:
(一)案件审核: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上季度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卷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填写《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附件2),连同案卷材料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如遇假期、周末则顺延至工作日)一同报送当地司法所进行初审。各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初审,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将《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附件2)、《人民调解案件奖励呈报表》(附件1)连同案卷材料上报县司法局审核。
(二)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申领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上署名的调解员。
1.县级“以奖代补”资金由县司法局转账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各司法所根据县司法局审核通过的补贴金额,填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发放表》(附件3),由县司法局按程序审批列支。
2.乡(镇)、村(社区)级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由乡(镇)、村(社区)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由乡(镇)、村(社区)自行制定“以奖代补”资金申领、审核规定,按程序审批列支。
3.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联动中心调解的案件,或多个调委会共同调解的案件,由纠纷发生地或相关调委会指定调解员作为立案牵头人申请,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对参与调解的调解员按参与工作情况及成效分发补贴。同个调委会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对参与调解的调解员按参与工作情况及成效分发补贴。
第十一条 加强监管:
(一)各司法所要认真核实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保证上报“以奖代补”案件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骗取“以奖代补”的行为。
(二)申报“以奖代补”的人民调解员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奖补款项一律通过一卡通方式支付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代领。
(三)各司法所、调解组织应如实填报纠纷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县司法局对申请奖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如发现案件存在弄虚作假或司法所公职人员套取奖补金的情况,取消该调解组织当年案件奖补,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汀县司法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长汀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汀司〔2015〕7号)、《长汀县司法局、长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汀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汀司〔202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汀县人民调解案件奖励呈报表
2.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
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发放表
附件1
长汀县人民调解案件奖励呈报表
乡(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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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简易 |
一般 |
疑难 |
重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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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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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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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意见 |
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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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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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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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司法局,一份司法所存档。
附件2
人民调解案件分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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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所在 调委会 |
调解员姓名 (等级) |
当事人及住址 |
联系电话 |
案由 |
案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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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司法局,一份司法所存档,案号为省司法厅系统案件编号。
附件3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发放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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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解员姓名 (等级)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简易 (件) |
一般(件) |
疑难(件) |
重大(件) |
合计(件)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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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分管: 复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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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