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汀政综-长汀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LY05100-2500-2026-00016
  • 备注/文号:汀政综〔2026〕24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4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蓉高速长汀古城镇路段“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蓉高速长汀古城镇路段“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6-03-24 16:55

古城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同意《厦蓉高速长汀古城镇路段“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汀应急〔2026〕13号)及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认定、事故的防范建议,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吸取事故教训,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落实处理结果和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县政府安委办。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蓉高速长汀古城镇路段 “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25日4时 20分许,厦蓉高速公路B道281公里500米(福建省长汀县境内,江西往福建方向),发生一起货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58万元。

  事故发生后,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长汀县总工会、长汀县交通运输局、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汀县工信科技局、古城镇人民政府、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龙岩管理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后因调查需要,追加了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厦蓉高速长汀古城镇路段“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追尾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FB277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龙岩市新宏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坑头村国盛路2-9号,首次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2024年6月黄永桂购得后,继续登记在新宏机物流公司,备案驾驶员黄永滨,因其频繁出现交通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6日更改备案驾驶员为吴延华),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80CCQEX5,车辆识别代号:LGAX3A132MT029618,发动机号:82171488,注册日期:2022年03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于2025年2月28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605072025350822000913;于2025年2月28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6605212025350822000764;于2025年3月15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载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

  2024年7月至今,该车共有23条交通违法记录,超速14条,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3条,分心驾驶3条,不按道3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1条。

  2025年1月至今,该车在厦蓉高速公路长汀县古城路段往江西方向通行35次,其中夜间时段(18-24时)通行10趟次,凌晨时段(0-8时)通行1趟次,月通行次数3.5趟次;江西往龙岩方向通行6次,均为凌晨时段(0-8时)通行,月通行次数0.6次(含发生事故趟次),不属于高频通行车辆

  2.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阜阳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方继相,登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新安大道888号阜阳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区综合办公室0室,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优德卡牌ZZ4256V324HE1B,车辆识别代号:LZZ7CLWC0MC395973,发动机号:210317930787,注册日期:2021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31日,于2025年4月7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2503001341221360000000515;于2025年3月12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2503003341221580000000328;于2025年3月12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A款(团体)。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驾驶员)。近三年以来共有17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起、违反禁止标线指示3起、超速行驶2起、载货超长超宽3起、不按道行驶2起、超低速3起、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1起、其他1起。

  2025年1月至今,该车途经厦蓉高速长汀路段共54次,其中出福建省方向32次,进福建省方向22次,其中夜间时段(18-24时)通行17趟次,凌晨时段(0-8时)通行15趟次。该车月通行次数3.375次,不属于高频通行车辆。

  3.EK6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漳州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方继相,登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北环城路长胜物流园2号店面,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威正百业牌WZB9390TJZE,车辆识别代号:LA99FRA39R0WZB266,注册日期:2024年7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日。核载339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36840kg,超载8.67%。

  2024年7月至今,该车共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均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事故发生后,经勘验,该车为6轴车,闽EK680挂车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1413-2023)规定的45英尺IEE型集装箱尺寸的箱体装载货物,箱内装载日用百货,箱体长17.7米,宽3.08米,高4.4米与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车辆尺寸长13.95米,宽2.55米,高1.5米不一致;皖KV3533(闽EK680挂)整车车货总长度21米,限值18.1米,超过限值2.9米,车货总宽度3.08米,限值2.55米,超过限值0.53米,车货总高度4.4米,限值4米,超过限值0.4米。该车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过限值。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吴延华,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东村下厝路10号,驾驶证号:352601********4534,准驾车型:B2,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20062395,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1月25日,发证机关: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记分6分。系黄永桂于2025年2月聘请的专职运猪车驾驶员,平时无固定驾驶车辆,2025年10月16日,根据黄永桂安排,被登记为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5年2月至本次事故发生,吴延华共有9条违法记录,分心驾驶3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1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4条,违停1条。

  2.郭青华,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蓬溪县吉祥镇横山村7社,身份证号:510921********3251,系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乘员,黄永桂临时聘请的抓猪工,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3.方继相,男,汉族,群众,1976年7月6日出生,家庭住址: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人民路95号,驾驶证号:342122********869X,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341200072051,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5月25日,发证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记分2分。系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实际车主,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以来共有18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违反禁令标志4起、违反禁止标线指示3起、载货超长超宽3起、超低速2起、超速1起、不按道行驶3起、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1起,其他违法1起。

  4.黄永桂,男,汉族,群众,1985年1月13日出生,家庭住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象山村公祠路15号,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所有人,发生事故的闽FB2772号重型货车驾驶员吴延华、乘员郭青华均为黄永桂雇用。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龙岩市新宏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机物流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陈伟,注明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RLOKU3K,登记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江津北路63-1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等。道路运输许可证号:闽交运管许可龙字350802300335号,登记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

  2.阜阳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运物流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是张兰英,注册资本为56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200MAZMUG454H,登记地址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新安大道888号阜阳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区综合办公楼0室。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篮式);货物专用运输(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物流管理方案设计服务;道路勘察服务;运输路线规划服务;大型货物运输护送服务。皖交运管许可阜字34120230070号,登记时间为 2025年5月7日,有效期至 2028年5月7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普通货运。

  3.漳州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物流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杨卫限,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TF0600,登记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北环城路长胜物流园2号店面。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代理(不含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和水路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闽交运管许可漳字350602201318号,登记时间为2023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新宏机物流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设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陈伟及安全员吴秀华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共有挂靠车辆151辆,对应驾驶员151名。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人员吴秀华因年龄较大、不熟悉电脑操作,日常管理工作多由协助人员邱甜实质承担。公司对驾驶员吴延华的岗前培训仅为约1小时座谈,但培训记录却登记为3天,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对驾驶员的日常培训由邱甜负责,将培训内容(主要为图片和文字结合形式的事故警示教育)上传在公司微信朋友圈,要求驾驶员完成学习后在驾驶员微信群进行接龙确认,对于没有及时接龙的驾驶员,公司会通知到驾驶员个人,要求其每季度必须完成一次以上的学习。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员吴志光,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监督,但实际维护多由车主自行完成,公司仅对少量返厂车辆进行抽查,闽FB2772号车辆则完全由车主在外自行维护。公司安排了2名专职车辆动态监控员范永红和陈榕,在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负责对公司车辆的动态监控,主要工作内容为对高频预警车辆建立管控台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预警车辆。对于出现违规状态的车辆驾驶员,予以口头批评、书面通报批评、约谈、罚款或解聘等处理。非工作时间(工作日12:00-14:30、17:30-次日8:00、假节日、周末)委托第三方福建泰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调查发现,闽FB2772货车在2025年10月24日18时43分至25日3时58分行驶期间,共触发87次超速预警及4次疲劳驾驶预警,第三方监控系统仅作车载语音提醒,次日才将监控台账推送给新宏机公司,期间无任何及时纠正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的干预处置措施记录。

  2.和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英不参与实际经营,主要负责人赵素梅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共有车辆248台,其中185台为挂靠。日常安全管理实际由安全管理人员王子友全权负责。公司虽建立了各项安全制度并开展培训,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不足。例如驾驶员方继相自2021年购车挂靠后,一直在福建漳州、厦门往返重庆从事货物运输,从未驾驶车辆返回过和运物流公司,仅每季度通过微信小程序“安驾课堂”远程接受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3.鑫泰物流公司,建立了各项安全制度并开展常规工作,根据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杨卫聪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蔡春财负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但2人均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该公司名下挂靠的6台超限集装箱挂车,均由法定代表人协助车主购置,且公司长期为其提供货源,致使这些车辆持续使用超限箱体进行违法运输。

  (五)有关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1.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管辖厦蓉高速187.7km至286km路段,负责该区域交通管理、违法查处、事故处理及治安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大队现有在编民警、辅警各17人,下设交管、综合两个内设中队及长汀、新泉两个24小时勤务中队。辖区车流量较大,其中长汀古城段日均约1.2万辆次。2025年1月1日至10月25日,共发生交通事故678起,其中亡人事故1起(即本起事故)。同期现场查处交通违法8269起,人均387起,查处酒醉驾30起、客车超员491起、货车“三超”576起、疲劳驾驶50起。日常通过高频巡逻与定点执勤结合强化管控,例如10月24日全天部署10趟次勤务,查处违法40起。

  2.龙岩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依据《福建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职责清单》(闽交政法〔2022〕5号)要求,承担G76厦蓉高速隘岭隧道至涂坊收费站段的路政、运政行政执法工作。2025年1月至10月,龙岩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在G76厦蓉高速隘岭隧道至涂坊收费站路段有序开展执法工作。日常保持高频次巡查,累计巡查里程近3.96万公里。其间,开展涉路施工监管68次、安全检查44次,清理桥涵违法堆放5处;参与处理交通事故57起,办结路产赔补偿案件43起,收回费用48.5万余元。通过常态化日间与夜间检查及50次统一行动,共检查营运车辆3253辆次,查处路政、运政案件197起,行政处罚8.04万元。在治超方面,查获超限车辆85辆次,卸载货物296.3吨,与高速交警联合执法52次。同时,核查大件运输车辆5辆次,查处违规3起,并经常性走访运输企业开展宣传。

  3.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龙岩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龙岩市辖区内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工作,涵盖收费、养护、机电维护、清障救援、路产保护及应急处置等职能。根据相关法规,该公司在所辖各收费站入口均设置标准称重检测设施,严格执行“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规定,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劝返,并立即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2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所辖45个收费站入口共计劝返并上报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8万辆次,其中长汀片区4个收费站劝返3774辆次;另劝阻行人、非机动车上高速367次。经查,涉“10.25”事故的两辆货车均非从龙岩辖区收费站入口驶入。公司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要点开展日常巡查与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厦蓉高速龙长段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显示全段(含事故路段)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4日18时9分,吴延华按照黄永桂的安排,驾驶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电业局对面停车场出发,前往江西省会昌县运载生猪至漳州市,黄永桂还临时聘请了抓猪工人郭青华与吴延华一同前往。当晚10时10分许吴延华到达生猪饲养厂;25日0时16分装猪完毕,吴延华驾驶车辆从饲养厂出发,0时17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右前轮胎陷入路缘,直至2时39分车辆脱困后吴延华继续驾驶车辆经济广高速会昌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4时18分,吴延华驾驶车辆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B道281公里50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方继相驾驶的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EK6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事故发生后,经高速交警部门确认,事故发生时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时速为75.6km/h,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速为26km/h。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厦蓉高速B道(江西往龙岩方向)281公里500米路段,路形为微上坡(坡度1°),沥青路面,中间分道施划虚线,两侧施划白色实线,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路侧防护设施均为水泥挡墙,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一般,同方向设有两条行车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应急车道宽度为2.25米。事故前方100米设“长较大桥”指路标牌,其中限速标志值为:7座以下小客车100km/h,其他车辆80km/h。近三年,除本起事故外,该事故路段前后1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3公里范围内发生简易道路交通事故5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南与督办办法 (试行)》(闽道安办[2024]6号),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事故发生后,经高速交警现场勘查,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挫划印438cm,驾驶室塌陷、脱落,散落物面积为334425cm2,未见其制动痕迹;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EK6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车厢被撞至凹陷。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2人死亡。

  (1)吴延华,龙岩市新罗区人,身份证号码352601********4534。

  (2)郭青华,四川省蓬溪县人,身份证号:510921********3251。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经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58万元(其中对吴延华的赔偿218万元、对郭青华的赔偿约130万元,闽FB2772号货车报废损失约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高速公路公司响应

  2025年10月25日4时23分,路网中心接司机报警后,立即启动“路警民”三方通话并通报信息,同步通知省高速公路联网中心及执法、救援部门。新泉路勤站长汀执勤点人员于5时03分抵达现场,配合交警布控。重型清障车于5时16分到达并开始作业,至9时09分清障完毕。

  2.高速交警部门响应

  2025年10月25日4时21分,指挥中心接报警后,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长汀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4时45分接报现场有人员被困,随即协调119、120救援。民警于4时56分许抵达并开展安全布控,大队、支队领导随后陆续到达现场指挥处置。

  3.高速行政执法部门响应

  2025年10月25日4时34分,龙岩高速行政执法支队长汀中队接指令,赶赴G76厦蓉高速B线281K+600M处货车追尾事故现场。执法人员于5时10分抵达后,协助救援并勘验路产,确认无损坏,随后按职责对涉事车辆开展运输违法行为调查。

  4.医院、消防部门响应

  2025年10月25日4时45分,汀州医院与长汀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厦蓉高速B道281公里处货车追尾事故现场。救援人员于5时19分抵达并开展救援工作,至7时18分结束救援后撤离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5日4时56分,交警抵达现场并组织布控。5时19分起,消防与医疗人员展开救援,先后于5时54分和7时03分救出两名被困人员,均确认死亡。随后,现场完成勘验、遗体转移及事故车辆拖离。9时09分,清障完毕,道路恢复通行。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协调处理后续事宜。死者吴延华、郭青华的尸检于10月25日完成,家属对报告无异议。12月9日,黄永桂、新宏机物流公司与吴延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总额218万元,保险理赔正在进行中。郭青华的赔偿事宜则因家属不认可黄永桂方律师核算的130万元,已诉至法院,目前司法程序仍在进行。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各联动部门信息畅通、响应迅速、配合密切,未发现到场不及时、处置不力等情况,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夜间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追尾碰撞前方正在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验及询问情况

  (1)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行驶数据、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汽车卡口过车记录、证人黄永桂和李步青询问笔录等可以证实:10月24日18时许,吴延华驾驶车辆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出发,前往江西会昌装载货物,后返程至25日4时许追尾碰撞由方继相驾驶的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EK68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期间未休息,存在长时间驾驶、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2)根据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行驶记录仪行驶数据、驾驶员方继相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小于60km/h,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

  (3)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员方继相询问笔录等可以证实:闽EK6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的集装箱长度1765cm、宽度305cm,分别超出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外廓尺寸(13950cm×2550cm×1500cm)370cm和50cm,车辆尾部超过外廓227cm。

  (4)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可以证实:事故现场勘查未检见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痕迹。

  2.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宇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522号)证实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前转向功能有效;制动功能可检部分未见异常;事故造成前部左右灯具总成及电源线路损坏脱落分离,故无条件检验其事故前灯光功能。

  (2)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宇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523号)证实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EK68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前车辆尾部灯光功能有效;后部反光标识合格;后部防撞装置不合格。

  3.其他检验鉴定情况

  (1)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龙津司鉴[2025]病鉴字第110号)证实:死者吴延华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龙津司鉴[2025]病鉴字第111号)证实:死者郭青华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龙津司鉴[2025]醇鉴字第1532号)证实:送检的吴延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龙津司鉴[2025]毒鉴字第116号)证实:送检的吴延华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

  (三)间接原因分析

  1.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K6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2.新宏机物流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落实对驾驶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考核,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是动态监控闭环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夜间监控出现断层,对高风险预警仅停留在“设备提醒”和“次日台账”,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提醒纠正驾驶员,未有效发挥实时监控预防事故的作用。

  3.和运物流公司对挂靠车辆驾驶员实质管理缺失,驾驶员方继相自2021年购车挂靠后,一直在福建漳州、厦门往返重庆从事货物运输,从未驾驶车辆返回过和运物流公司,公司缺乏对挂靠车辆的动态跟踪与现场管控,对车辆及驾驶员实际运营状态掌握不足。

  4.鑫泰物流公司一是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杨卫聪、安全管理人员蔡春财均未取得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车主购置6台挂车并允许其挂靠,却未落实企业对其技术状况、合法装载等方面的有效监管责任,6台挂车均长期放置“超限集装箱”,公司仍长期为其提供货源,致使这些车辆持续使用超限厢体进行违法运输。

  (四)排除有关因素 

  1.排除酒驾毒驾因素 

  经司法鉴定,排除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吴延华及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方继相因酒驾和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2.排除车辆故障因素

  经司法鉴定,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发前未发生机械故障,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相关标准要求,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吴延华,闽FB27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方继相,皖KV35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K68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陈伟,男,汉族,群众,39岁,新宏机物流公司法人兼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仅以约1小时的面谈代替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造成追尾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吴秀华,女,汉族,群众,53岁,新宏机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实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造成追尾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新宏基物流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落实对驾驶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考核,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是动态监控闭环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夜间监控出现断层,对高风险预警仅停留在“设备提醒”和“次日台账”,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提醒纠正驾驶员,未有效发挥实时监控预防事故的作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5.和运物流公司,名下车辆皖KV3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EK6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所装载的箱体超过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车长度、宽度、高度的限值,建议由福建省龙岩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和运物流公司,缺乏对挂靠车辆的动态跟踪与现场管控,对车辆及驾驶员实际运营状态掌握不足,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实质管理缺失,存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将有关调查情况函告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鑫泰物流公司,一是核心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导致企业不具备合法从事高风险运输经营的基本安全条件。二是未落实企业对挂靠车辆的技术状况、合法装载等方面的有效监管责任,6台挂车均长期放置“超限集装箱”,公司仍长期为其提供货源,致使这些车辆持续使用超限厢进行违法运输,建议将有关调查情况函告漳州市芗城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各有关部门、企业要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企业的整改措施建议

  新宏机物流公司,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其本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义务。二是针对运猪车等需长期夜间行驶的重点车辆,建立专项监控清单,优化预警响应流程。三是要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如实记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情况。和运物流公司,一是要针对驾驶员分散的特点,为每位驾驶员建立个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不定期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驾驶员提供及时的安全提醒。二是要根据车辆运行路线与历史记录进行风险分级,对高风险车辆加强联系与检查频次,并对所有车辆定期推送安全资讯,保持有效联络。鑫泰物流公司,一是要确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尽快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是要针对新挂靠的6台装载超限厢体的挂车,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超限状态,切实履行企业管理责任,确保车辆合法合规运输。

  (二)对事故有关监管单位的防范措施建议

  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要加强对辖区内运输车辆低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监管,重点对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尤其是夜间)行驶频次较高的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以及疲劳驾驶事故警示教育。龙岩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要增加对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输车辆的巡查检查频次,尤其要加大对辖区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龙岩管理分公司,要充分利用沿线可变情报板、服务区宣传屏及线上平台,针对性发布“防疲劳、勿低速、拒超限”等警示提示信息。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等关键部位,加强对货车驾驶员的安全提醒,并可考虑设置宣传展板或播放警示片,提升重点人群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敬畏感。

  

 

                                         厦蓉高速长汀古城镇路段“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附注:

  ①调查组向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处了解,其通过每月辖区内车辆行驶数据筛选,认为月通行次数在20趟次及以上的车辆,为该路段高频通行车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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