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1600-2019-00220
- 备注/文号:汀政综〔2019〕373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1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9〕126号)精神,落实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2%确定,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3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6元。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提高到不低于358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2%确定,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6456元提高到7152元。具体为:一类低保户从原来每人每月53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6元;二类低保户从原来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三类低保户从每人每月2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四类低保户从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60元/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基本生活确定,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9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5元。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42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5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68元。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分散供养对象标准基础上提高20%、85%、120%,我县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34元;全护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705元。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分散供养对象标准基础上提高20%、85%、120%,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7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657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250元。
三、本次调整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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