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汀政-长汀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LY05100-2500-2022-00134
  • 备注/文号:汀政〔2022〕1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9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2-07-19 1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乡(镇)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以及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全面梳理并经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赋予河田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长汀县赋予一般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有关有事通知如下:

  一是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赋权清单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二是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指导乡(镇)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乡(镇)赋予的执法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各乡(镇)要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工作,统筹现有派驻乡(镇)的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执法工作力量,形成执法合力;

  四是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附件:1.长汀县赋予河田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2.长汀县赋予一般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

  一批)(大同镇、新桥镇、童坊镇、馆前镇、南山镇、

  濯田镇、古城镇、四都镇、涂坊镇、三洲镇、策武

  镇、铁长乡、宣成乡、庵杰乡、红山乡、羊牯乡)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  

长汀县赋予河田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省目录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1

13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2

1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

15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

16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5

17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

18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7

19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8

20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9

21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10

22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1

23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

24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3

25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4

35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5

36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6

38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7

39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8

40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9

41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0

58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1

59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2

61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3

67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4

74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5

83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26

84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27

85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28

86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29

87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30

88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31

89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32

90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3

91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34

92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35

9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6

94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7

95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38

96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39

97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0

98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1

99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2

100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3

101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4

104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5

105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6

106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7

107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8

166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9

167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0

168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1

169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2

170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3

171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4

172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

173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

174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

175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

180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9

183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60

184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61

188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62

204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63

205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64

206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5

212

对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延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违法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66

222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67

223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68

224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69

225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0

226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1

227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2

22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3

229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4

230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5

231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6

24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7

244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8

245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79

246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0

248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1

249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2

25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83

25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4

252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5

25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6

254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87

255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8

256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89

257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90

258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91

259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92

269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93

298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94

299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95

300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96

301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97

302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98

304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99

305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100

31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01

317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02

318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03

319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04

320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05

323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06

324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07

337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08

338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09

339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110

340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1

341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2

343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3

344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4

345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5

346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6

347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7

348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18

349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19

350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20

35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21

352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22

353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23

354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24

355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25

35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126

36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127

362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28

36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29

365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30

372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1

373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2

375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3

376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4

377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5

378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6

385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7

389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38

396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39

401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0

403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1

404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2

405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3

406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4

407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5

408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46

409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7

410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48

412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49

413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50

435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1

436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2

437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3

443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4

44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5

447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6

44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57

454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158

456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159

460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160

465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161

466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162

467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3

468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4

469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5

470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6

471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7

472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8

473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69

474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70

475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71

476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172

477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附件2  

 

长汀县赋予一般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省目录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1

13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2

1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

15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4

16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5

17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

18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7

19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8

20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9

21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10

22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1

23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

24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3

25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4

26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5

35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6

36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7

37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8

38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19

39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0

40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1

41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2

42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23

43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4

44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5

45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6

46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7

47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8

48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29

49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0

5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31

51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2

52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33

54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4

55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5

56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6

57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7

58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8

59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39

60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0

61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1

62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2

66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3

67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4

68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5

69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6

71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7

72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8

73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49

74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0

75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1

76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2

77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3

78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4

79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5

80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6

82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57

83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58

84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59

85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60

86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61

87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62

88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63

89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64

90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5

91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66

92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67

9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68

94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9

95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70

96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1

97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2

98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3

99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4

100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5

101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6

104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7

105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78

106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79

107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

 

80

166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1

167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2

168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3

169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4

170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5

171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6

172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7

173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8

174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89

175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90

180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91

183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92

184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93

188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94

204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95

205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96

206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97

212

对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延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违法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98

222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99

223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0

224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1

225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2

226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3

227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4

22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5

229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6

230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7

231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8

235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09

24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0

244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1

245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2

246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3

248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4

249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5

25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116

25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7

252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8

25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19

254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120

255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21

256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22

257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23

258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24

259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25

269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126

298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27

299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

128

300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29

301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0

302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1

30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2

304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3

305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134

31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5

316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136

317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7

318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8

319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39

320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140

323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1

324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42

337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3

338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4

339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145

340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6

341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7

343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8

344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49

345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50

346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51

347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52

348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153

349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54

350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55

35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56

352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57

353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58

354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59

355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60

357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61

35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162

35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163

36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164

361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165

362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66

36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67

365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68

366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69

367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70

368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71

372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2

373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3

375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4

376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5

377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6

378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7

380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78

381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79

384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80

385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81

389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82

396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3

401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4

403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5

404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6

405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7

406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8

407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89

408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90

409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91

410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92

412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93

413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94

435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95

436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96

437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97

443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98

44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199

447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200

44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201

454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

456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3

460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4

465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5

466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6

467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07

468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08

469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09

470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0

471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1

472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2

473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3

474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4

475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5

476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216

477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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