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汀县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出台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和《福建省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5〕31号),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9.6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97.6%,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77.3%,为实施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出台本方案是我县落实民生保障、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长汀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通过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长汀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设置混合班的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指5周岁及以上在园儿童。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保育教育费,按照《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汀发改价〔2024〕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实施期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
2.民办幼儿园: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同级认定,减免标准参照同类型公办园的收费减免保育教育费。
(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长汀县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中确定为“三级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减免标准参照同类型公办园的收费减免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减免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幼儿家庭收取;低于同类型公办园标准的,按照该园实际收费标准减免。
(三)财政补助方式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教育局配合,按照公、民办幼儿园实际免除的保育教育费情况补助幼儿园。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县共同承担,所需资金除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均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巩固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继续实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对象为就读我县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六)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七)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免保育教育费工作的落实。
2.夯实工作基础:县教育部门要强化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精准核定享受政策儿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3.规范资金管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使用等全流程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严禁拖欠教师工资。
4.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惠民举措家喻户晓。
5.加强全面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各幼儿园开学时须公示减免后的收费项目及金额,严禁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先收后返"。
五、注意事项
本方案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97-6832843。
-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6-05]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