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01 17:20

  一、背景依据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特别是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1.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构建群防群治格局,精准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线索。

  2.依法从严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盗采稀土、以探代采、“沙霸”“矿霸” 等违法犯罪行为。

  3规范举报奖励流程,明确标准、程序、保密与责任,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4.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安全。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长汀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有效期内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涵盖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越界开采、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隐蔽盗采、擅自启封关闭废弃矿井、“沙霸”“矿霸” 涉黑涉恶及其他破坏资源环境的非法采矿行为。

  (二)举报渠道

  1.电话:0597-6825969(县城管执法局)、0597-6831098(县自然资源局)、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来信来访: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横岗岭 7 号),邮编 366300

  2.网络:县自然资源局官网举报专栏

  (三)奖励条件

  1.实名举报,有明确对象、具体事实、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及乡镇掌握。

  3.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标准

  1.一般非法违法采矿:露天开采奖 5000 元;地下开采奖 1 万元;两者并存最高奖 1 万元。

  2.非法违法开采稀土:行政处罚奖 5000 元;追究刑事责任奖 3 万 —5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经集体研究并报省级备案,最高奖励 6 万元。

  (五)奖励程序

  案件查结或移送追责后,实施部门 30 日内告知申领;举报人提交申请,部门 30 日内确定金额并告知;举报人 60 日内凭身份证明领取,可委托代领;逾期未领视为放弃;可在 60 日内申请复核。

  (六)不予奖励情形

  1.监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授意人、法定义务人员举报。

  2.被侵权方、利害关系人举报。

  3.已公开报道披露的线索举报。

  4.身份无法核实、举报与查实事实完全不符。

  5.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

  (七)保密与责任

  实施部门严格保密,泄露信息依法追责;举报人诬告、骗奖,承担责任并追回奖金。

  五、关键词诠释

  非法违法采矿:未取得许可、超越许可范围、矿种、方式,或以工程、隐蔽场所等名义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以探代采:持勘查许可证,以勘查为名实施实质性采矿。

  越界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是申领奖励前提。

  一案一奖: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按第一时间、联名、上级指定等规则确定奖励对象。

  六、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执法部门按事权分工负责,乡镇协同。

  资金保障: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长汀县人民政府。

  制度保障:建立内审与台账制度,规范计算、审核、报批、发放,全程留痕可追溯。

  监督保障:严肃追责泄密、诬告、骗奖等行为,维护政策严肃性与公信力。

  七、修订内容及依据

  本办法为新制定文件,无直接修订内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3 号),结合长汀实际细化标准、流程、责任,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并体现地方针对性。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7-6831098

  地址:长汀县横岗岭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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