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规范性文件-长汀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LY05100-2500-2026-00018
  • 备注/文号:汀政办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01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01 0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汀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特别是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行为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及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照举报调查事权分工,作为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首办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奖励金发放及台账管理等工作。需由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其举报奖励由相应调查处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以及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经有偿化处置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利用各类企业场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597-6825969(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597-6831098(县自然资源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可前往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地址:长汀县横岗岭7号)当面举报,或通过邮寄方式举报(邮编:366300)。

  (三)网络举报:通过县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举报专栏等合法合规渠道举报。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实名举报,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且提供关键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时间以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第一次收到举报线索之时计算,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给予奖励,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或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本办法奖励。

  (四)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最终由两个及以上下级部门分别调查处理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调查处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举报。

  (四)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或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省级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露天开采的,奖励5000元;

  2.地下开采的,奖励1万元;

  3.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的,按就高原则奖励1万元。

  (二)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稀土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5000元奖励。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案件情节轻重给予3万元至5万元奖励;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经县级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省级部门备案后,可给予最高6万元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一)举报案件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30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励。

  (二)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提交的奖励申请应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简要举报内容等。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奖励金额并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四)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在获得奖励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奖金可发放给其继承人或监护人,继承人或监护人需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五)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保密与责任追究:

  (一)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违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已领取奖金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有权追回。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上级文件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我县相关举报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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