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2 11:01

  一、依据背景

  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汀政规[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相关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物等补偿标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完善。

  二、目标任务

  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物等补偿标准),使征收补偿标准更加完善,有利于群众利益的保护和征地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解决问题

  合理确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物等补偿标准,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做到公平公正,实现了补偿的公平性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规范了征收行为。

  四、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县域范围内地上建构物征收补偿参照附件1标准执行。

  二、全县县域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附件2标准执行。

  三、对本通知中未明确的特殊果树、苗木及其他构筑物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依规采取聘请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单价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后予以补偿。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有关单位要按补偿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对非法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施行之后,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联系人:陈钰年;联系电话:0597-686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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