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15 16:30

  一、依据背景

  2020年3月13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汀政综[2020]43 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推进了保护区的法制建设,全面提升了保护区的规划、保护等职能,为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市对县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该《管理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相抵触,需要修改或废止。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按程序经过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再修改,再经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制审核机构内部法制审核并经该局第二次局务会研究通过,再经长汀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最后经县政府 2023 年第 1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目标任务

  删除、修改该《管理办法》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将该《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机构改革前的部门名称修改为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增加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规定等。

  三、解决问题

  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合规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修改的内容如下:

  1、将第一条为加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加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五条第三款“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修改为“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3、删除第十四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二款“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根据需要,可以在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警务室或执勤点。”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根据需要,可以在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警务室、执勤点或司法联络点。”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将该条第一款“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将该条第一款“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以及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修改为“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以及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

  7、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将该条“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筹建建设项目时,应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修改为“根据《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护区边界外延至第一重山内,为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筹建建设项目时,应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8、删除第四章。将第五章修改为第四章。

  9、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将该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施行之后,《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汀政综[2020]43 号)失效

  联系人:谢金兰;联系电话:686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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