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6-08-25 11:03
 长汀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汀政复〔2026124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某某认为被申请人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6年8月10日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作出处理决定、未告知案件办理情况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处理,但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无需向被举报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是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进行立案处理,以及是否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均不会为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也不影响申请人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权。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