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政行复〔2025〕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责令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在抖音购买的黄酒,后发现该产品未按照执行标准BG/T13662规定产品分类标明含糖量,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事项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依据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申请人认定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不合法,上述涉案产品未按照执行标准BG/T13662“8.1”规定按产品分类标识含糖量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的法律规定立案处罚处理。申请人身为本案消费投诉举报中的投诉举报人因为购买了不合法产品维权需要投诉举报,主张申请举报奖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应责令被申请人撤销重做。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经过。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映“抖音商城购买黄酒,到货拆开发现该产品执行黄酒国家标准GB/T13662未按产品类型标准含糖量,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本人诉求赔偿道歉,附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处罚”。2024年12月12日,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件进行了案源登记,指定专人进行核查。2024年12月18日,核查人员到福建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产品“某黄酒”,其外包装有标准“总糖:(40.1-100.0)g/L”。根据被举报人陈述,被举报问题是由于之前印刷错误导致,已经主动对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进行更正。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依法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现场有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举报人生产经营资质合法,且未发现未按产品类型标准含糖范围的产品。2024年12月24日,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年12月30日我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举报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申请人。二、我局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因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且当事人有提供《检测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三、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只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举报的,才具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能部门,已经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将核查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履行了关于举报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旨在保护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而申请人在2024年12月12日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同一事项进行了重复多次的投诉举报,要求被举报人对其进行赔偿。申请人为达到经济赔偿目的,对同一事项对此投诉举报,其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为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立案处理、怎么处理,以及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均不会为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即受损的消费者权益,仍可通过民事途径向被举报人予以主张。故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保护的公共利益,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在消费活动中的个人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福建某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经办该投诉举报件的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应职责,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在“某酒坊”购买了福建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黄酒”,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产品未执行黄酒国家标准GB/T13662未按产品类型标准含糖量,违反食品安全法,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内容后,进行了案源登记,指定专人进行了核查。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据材料。据被举报人陈述,被举报问题系印刷错误导致,已经主动对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进行更正。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已及时改正,于2024年12月30日决定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商品照片、订单截图、案源登记表、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申请人经检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对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且提供了相应《检测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及时将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陈某某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5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