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汀政行复〔2023〕63号)
时间:2024-01-11 15:54
 长汀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汀政行复〔202363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举报编号“1350821002023062079205XX”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731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商户“筷子一次性”购买“一次性筷子”商品一件,收到货物后,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该商户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反馈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该商品的销售者,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给予回复,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应当以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为前提。2023年7月19日至31日,本机关共收到申请人提出的20个行政复议申请。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可知,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6月14日分别在“抖音”“拼多多”电商平台“竹宜生”“筷子一次性”等20家住所地为长汀的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部分商户存在重复)购买“一次性筷子”1件,收货后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各商户,举报问题均为举报对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举报内容均为“......竹筷表面不洁净光滑,与食品接触端6㎝范围内有大量毛刺、筷子异味、虫蛀......”等内容。在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后,申请人均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并非普通消费者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据此,申请人举报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旨在保障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立案处理,以及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汪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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