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汀政行复〔2023〕43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政违建字〔2023〕X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1日,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指派两名执法人员,持汀南政行调字〔2023〕第XX号《接受调查通知书》对复议人进行调查,并向复议人送达了No:南政违建字〔2023〕X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此,复议人认为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与事实不符,有违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复议。一、复议人在长汀县南山镇大田村圾哩(小地名)建设的附属房围墙、庭院、硬化水泥坪(以下简称建设的设施),该用地不属于耕地,系复议人祖遗的宅基地和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批准旧宅基地上的建设用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上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依《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对照来看,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该分类对“耕地”的概念有详细的定义,即: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十地......。耕地的细分类别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2.依2006年3月20日,复议人与叔叔吴某某签订的《祖屋宅基地分管书》及附图证实,复议人建设的设施用地系复议人的祖屋宅基,从来不属于耕地,更未种植过任何农作物,一直以来作为旧宅基地由复议人叔侄管业。1993年5月31日,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以南地许No930XX“用地情况宅基地175.5平方米”批准给复议人的叔叔吴某某建房。复议人叔叔在该批准用地上下基础后,与复议人签订《祖屋宅基地分管书》并交换给复议人管业。复议人建设的设施中附属房即为该用地。且复议人案涉用地属于旧宅基地,还有复议人所在的本村数十位村民出具的《证明与呼吁》予以证实。二、复议人建设的设施时曾得到相关部门人员的口头承诺,更非“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此前也从未制止复议人的建设行为。1.复议人家属系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大田村的村民,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口头向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请求同意后,复议人才建设的设施,复议人的建设历时一年,从未有过相应部门或人员提出复议或予以制止。2.复议人建设的设施系在行政村复议人的旧宅基内,并非“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三、假设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认为复议人建设的设施属于占用耕地,也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制,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明显错误。1.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认为复议人建设的设施属于“其他有关耕地非农化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如上所述,复议人认为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退一万步,假设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认为复议人建设的设施属于占用耕地,也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均明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行为,复议人建设的设施并不符合上引法条的规定,因此,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对复议人进行调查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有违法律规定。综上,请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全面调查核实本案,还原事实真相,也还复议人的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备实施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政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答复人作为违法建筑辖区内的镇人民政府,对于申请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建设的违法建筑,答复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拆除。同时,答复人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长汀县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工作任务。
二、被限期整改的建筑系违法建筑,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行为合法。(一)案涉建筑系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对象,应予整改。2021年5月开始,申请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山镇大田村(小地名:塅哩)违法建设附属房(已建成砖混结构二层)、围墙、庭院、水泥坪。2023年6月26日,长汀县人民政府下发《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申请人在南山镇大田村(小地名:塅哩)建设面积约2亩的附属房(已建成砖混结构二层)、围墙、庭院水泥坪,在整改范围内,分别为:附件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有关问题清单中序号XX;举证编号:350821SH202301BXX;来源编号:350821211100014XX;问题类型:1.1住宅类;年份:2022年;问题总面积:0.19;其中21年耕地面积:0.19;其中22年设施农业用地面积:0;22年变更调查土地主要用途:农村宅基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19;外业点图斑实际现场情况::现状为个人住宅,二层砖混结构,地方提供了1993年建房用地许可,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建设审批相关材料;确定问题类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际问题面积:0.19;实际涉及耕地面积:0.19;实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19。附件二其他有关耕地“非农化”问题中序号XX;举证编号350821SH202303B1XX;来源编号:350821211100014XX;问题类型其他有关耕地“非农化”问题;问题子类型:4.6其他非农建设;年份:2022年;问题总面积:1.94;其中21年耕地面积:1.94;22年变更调查土地主要用途:农村宅基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93;外业点图斑实际现场情况:实地核查发现,该户已圈占围墙,围墙外地块现状为硬化地面,围墙内部分为硬化地面,部分为庭院,庭院建有亭子一座,铺有石板砖,另有树木、草坪、鲜花等绿化;确定问题类型:其他有关耕地“非农化”问题,实际问题面积:1.94;实际涉及耕地面积:1.94;实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93。(二)案涉建筑占用水田,属于违法建筑。2023年7月10日,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南山镇大田村吴某某附属房围墙、庭院、水泥平土地利用现状图,申请人建设的设施占地0.1095 公顷,占用的地类为水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申请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三)案涉建筑在限制建设区范围,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筑2023年7月10日,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长汀县南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南山镇大田村吴某某附属房围墙庭院、水泥平(违法用地核对),申请人建设的设施面积0.1095公顷,全部落在限制建设区范围。2023年7月11日,答复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明确表示并不知道案涉建筑的土地性质,在建设案涉建筑时也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同日,答复人对大田村民委员会书记村主任吴某某进行询问,吴某某明确表示,申请人建设附属房未向村镇两级申请,村里未同意,也没有相关建设批准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人建设的建筑范围内占用的为永久基本农田属于限制建设区,并非申请人所述的旧宅基地。案涉建筑未经有关部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申请人擅自施工建设,属于违法建筑,答复人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合法。(四)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闽土南字(1993)地93XX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户主)为吴某某,该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1993年5月31日至1994年6月1日。(南)地许No.930XX《长县乡(镇)建房用地许可证》,也明确写明“限壹年内架造有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并非许可证的权利人,并且权利人吴某某未在规定有效期内及时建设,也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规划许可证已自行失效。另外,根据南山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该建设的设施范围内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绿色无房屋主体等设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案涉建筑是在许可证失效后建设的,系未经许可的建房用地,其应属违法建筑。申请人依据上述两张许可证说自己的建筑系经批准旧宅基地上的建设用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6月26日,长汀县人民政府下发《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答复人在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下,对辖区内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整治,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属于长汀县人民政府文件确定需要整治的对象。2023年7月7日,答复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2023年7月10日,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南山镇大田村吴某某附属房围墙、庭院、水泥平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长汀县南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南山镇大田村吴某某附属房围墙、庭院、水泥平(违法用地核对),显示申请人建设的建筑范围内占用的为永久基本农田属于限制建设区。2023年7月10日,答复人和福建省远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建筑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了测绘。2023年7月10日,答复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汀南政行调字〔2023〕第XX号《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前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南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2023年7月11日送达给了申请人。2023年7月11日,答复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明确表示并不知道案涉建筑的土地性质,在建设案涉建筑时也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同日,答复人对大田村民委员会书记、村主任吴某某进行询问,吴某某明确表示,申请人建设附属房未向村镇两级申请村里未同意,也没有相关建设批准书。2023年7月11 日,答复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答复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涉违法建筑系“长汀县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对象,应予整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做好国家自然资源督察2023年反馈问题整改工作。2023 年6月26日,长县人民政府下发《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对2023年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涉及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23宗、其他有关耕地“非农化”问题41宗、耕地“非粮化”问题13宗、疑似采矿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1宗、信访线索问题1宗,合计79宗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整改,确保在2023年8月3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答复人在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下,对辖区内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整治,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属于长汀县人民政府文件确定需要整治的对象。答复人对违法建筑附属房进行整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案涉建筑占用农田,在限制建设区范围,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筑。答复人对申请人违法占用农田行为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申请人在南山镇大田村下村路87号建设附属房、围墙、庭院及水泥坪。经现场勘查、核对南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现已建成附属房(砖混结构二层)、围墙、庭院、水泥坪,面积为1095平方米,全部落在限制建设区。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询问申请人及大田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建设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南政违建字〔2023〕XX号《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主要内容为:经查,你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南山镇大田村(小地名:塅哩)占用土地建设附属房、围墙、庭院、硬化水泥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2023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若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对该通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闽土南字(1933)第XX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南)地许No.930XX《长县乡(镇)建房用地许可证》《祖屋宅基地分管书》(附图)、《证明与呼吁》、现场照片;
2.《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自然资源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汀政办〔2023〕XX号)、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南山镇大田村吴某某附属房围墙、庭院、水泥平土地利用现状图、长汀县南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南山镇大田村吴某某附属房围墙庭院、水泥平(违法用地核对)图、现场勘查笔录、2004年-2022年长汀县大田村遥感监测影像、《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南政违建字〔2023〕X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乡村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二)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山镇大田村进行附属房、庭院等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该建设行为进行处置的法定职权。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可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进行询问之前已经作出了案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法规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及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长汀县南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违建字〔2023〕X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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