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汀政行复〔2023〕41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任某某对被申请人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申请人超面积建房的行为按罚款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祖父任某某是贰等甲级革命残废军人。1960年在本村梅子项建有住宅96平方米,房子东偏南面有晒谷坪 200多平方米,一家人挤住于此。该房屋及门坪由任某某的儿子(申请人父亲)任某某继承,任某某又将该房屋分家析产给申请人所有。后来,任某某及亲房叔伯共同在该房屋的东北方向建设了住宅,申请人父亲任某某分得205.77平方米,任某某将其名下房屋分家析产给申请人62平方米。2014年12月15日,申请人因住宅不能满足基本的家庭居住要求,提交申请表申请在本村梅子坝建设住宅,经与村委会及亲房叔伯商量并取得亲房叔伯同意,决定使用任某某名下老宅及门前晒谷坪的土地,以及父亲分得的205.77平方米房屋中再分给申请人的62平方米房屋占地申报,具体建房位置确定在96平方米老宅门坪200多平方米的位置。审批的同时任某某名下老宅拆除,申请人分得的62平方米房屋由政府收回。申请表中“拟用地情况”一栏中写明有宅基地62平方米。经逐级审批,2015 年3月19日县政府最后审批同意。同日,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同镇曾某某等59户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作为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包括申请人120平方米建房用地,该文件中注明收回宅基地62平方米。同日,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2015年6月26日,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异地建房)。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于2017年早春开始彻石头地基,后来想建框架结构房屋,就请勾机把原石头基础挖掉,申请重新放样,并于2018年1月10日实地放样。放样后申请人实施建房,至2020年建设完成,建房期间未收到任何政府管理机关以申请人违建为由要求整改的通知等文书。任某某名下的96平方米老宅已依约定拆除。新建房屋装修后,申请人于2021年入住至今。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内容为“任某某户:经查,你户在大埔村梅子坝超高超面积移位置未按审批用地线红线被卫星执法监控到某某 (两个字看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户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此通知之日起2天内(2023 年7月7日前)自行整改拆除章建筑并恢复原貌,如你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我镇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通知依据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结论不明,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认为申请人建房超高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讲明限高多少,现在实际高度多少,超高多少。仅称超高,是个抽象的概念。认为申请人建房超面积,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被申请人在其它材料中认定实际建设占地154平方米。申请人没有测量,但申请人当时将前面出挑部分从地面砌砖封起来,出挑投影面积成了建房占地面积。申请人将马上将该墙拆掉,出挑部分的用地面积就不成为建房占地面积。这样,建房占地面积就与120平方米相差无几,应在合法误差范围。具体占地面积可测量。认为申请人建房移位置问题。申请人建房的位置是经过干部2018年1月10日实地放样确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明确标注),放样后没有移动建房位置。现认为申请人移位置,被申请人未指出原来正确的位置在哪。2.被申请人通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在通知书中只写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明确适用该两部法律的条、款、项、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之一。3.被申请人作出通知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被申请人从未履行该法定程序,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申请人建房持续时间近两年期间从未收到过任何有关通知等文书。4.被申请人通知结论不明。“我镇将严格按规定处理”,最终怎么处理,不明确不具体,缺乏严肃性、规范性。申请人房屋可能在占地面积方面可能会超一点点(出挑部分第一层自行拆除后,以测量为准),其它并无违法违章之处,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属于《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拆除的情形。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的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呈申请书,请求长汀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超面积建房的行为(测量确定)按罚款处理。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被答复人于2015 年3月经长汀县人民政府(汀政综〔2018〕XX号)文件批复,准予被答复人使用120㎡集体土地作为住宅建设用地,并于2015年6月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8年1月由大同镇相关部门放样,2021年2月完成房屋主体建设。2021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顶风违建”18批次图斑350821101D2103P9XX号图斑及2022年国家自然资源督查下发350821SH202201B1XX号图斑,显示被答复人占用未农转耕地建房面积约0.53亩。经核查,被答复人存在建设地点与批准地点有移位以及超建行为,现已建成占用面积154平方米的建筑。在原批准红线内88.1平方米,超出原批准红线65.9平方米(详见附件7:大同镇东埔村任某某建房套核图)。因该建房地类是耕地,为基本农田,属超越职权审批,且该房屋建设时已超过批准时效,房屋主体又超出批准红线。2022年12月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对被答复人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4平方米;2.责令自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54平方米”。2023 年 6月30日龙岩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市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发文要求我镇于2023年7月9日前对包括被答复人在内的所有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到位。鉴于上述事实结合所附证据材料,答复人根据龙岩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实际协调机制办公室(龙协调机制办发〔2023〕XX号)文件要求,于2023年7月5日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被答复人送达。2023 年7月5日,被答复人为此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定区法院业已受理,并于7月10日作出(2023)闽0803行初XX号行政裁决书,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汀农(地)罚〔2022〕XX号处罚决定书。该案将在2023年9月20日在永定区法院开庭审理。因该案正在诉讼中,待案件告结后再依法处置。综上所述,被答复人未经批准位移建设地点、占用未经农转耕地建房、且建房已过审批期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并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在大埔村梅子坝超高超面积移位置未按审批用地线红线被卫星执法监控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户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此通知之日起2天内(2023年7月7日前)自行整改拆除章建筑并恢复原貌,如你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我镇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申请人不服该《限期整改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取得长汀县〔2015〕国土字第X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15年6月26日取得乡字第3508212015000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被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同镇曾某某等59户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作为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汀政综〔2015〕X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长汀县大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大同镇东埔村任汉伟建房用地(违法用地核对)图、《龙岩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市迹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龙协调机制办发〔2023〕7号)、汀农(土地)罚[2022]XX号《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置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存在“超高超面积移位置未按审批用地线红线”等违法行为,但未提交对涉案房屋高度、面积、建设时间等情况进行勘验、调查的记录,属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认定不明。被申请人主张《限期整改通知书》系根据《龙岩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市迹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作出,但该文件是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的通知,并非《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所载明的“超高超面积”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制作笔录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应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