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政行复〔2023〕40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长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汀自然资信〔2023〕XX号《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长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汀自然资信〔2023〕XX号《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要求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长汀县人民政府(2023)XX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称“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实质是对长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被申请人把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转让,属于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脱离房屋单独继承,不得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属无偿取得,单凭一纸批文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可以继承,批而不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将土地无偿收回。汀附革建字(80)第XX号地基建造证明书获批的225平方米土地,黄某某生前未能对其进行使用,不存在确权登记的问题。黄某某的五个子女当中,黄某某是唯一使用了汀附革建字(80)第XX号地基建造证明书获批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人,有印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印黄村民委员会有资格出证明,其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黄某某是黄某某的长子,具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利用获批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的规定,未使获批的土地被荒废。建在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由于建在汀附革建字(80)第XX号获批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都是黄某某一人投资建设的,与黄某某的其他子女无关,所以没有利害关系人。基于获批宅基地上的不动产没有利害关系人,所以人民法院前后四次受理由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审判过程中都没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1992年,黄某某未持任何有效批文的原件领取了1992-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汀自然资信〔2023〕XX号文第2页称“1992年,黄某某持父亲黄某某户的汀附革建字(80)第XX号地基建造证明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总面积225平方米,与其哥黄某某共用”,是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职务违法行为,有黄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在县法制办作的《询问笔录》和2017年5月27日由龙岩市中正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坐落:大同镇印黄村化果园圳下XX号,权利人:黄某某”平面图为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法存在。”鉴于汀自然资信〔2023〕XX号《答复》的内容违法,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长汀县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共长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发布的《长汀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方案》(汀委编〔2015〕XX号)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共长汀县委办公室、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 年12月24日发布的《长汀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汀委办发〔2018〕7号)规定,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县住等整合组建县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是“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等。因此,被申请人具有长汀县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汀自然资信〔2023〕XX号))遵循了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 年2月9日,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申请人提交的《信访报告》(含附件材料) 批转至被申请人,申请人信访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宅地基确权登记并允许其对52.76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修缮。被申请人随即就该信访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经审查:申请人黄某某的上述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已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汀国土资〔2017〕XX号)及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汀政行复〔2017〕XX号)、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汀政行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理解决,现申请人再次以相同事实理由相同申请材料提出相同宅地基补充确权登记的信访申请,明显属于重复信访。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房屋修缮报告》,申请要求在现有两层房屋墙体的基础上,拆除铁皮临时搭盖后加高半层再进行封顶,同时提交了汀集用(2011)第0601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又补充提供了汀附革建字(80)XX号《长汀县附城公社地籍建造证明书》、同建(85)第XX号《建房批准书》、证明调解处理意见、询问笔录等材料。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派员前往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经查看,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属于对现有房屋进行升层,不符合汀政综〔2018〕374号文第六条:“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原按农村“一户一宅”改建的,均不可重新申请,原取得许可证,已动工建设的,按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重新申请”的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经向申请人释明上述政策规定,并将不予升层审批的意见现场答复于申请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并未对上述事实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认可),故申请人现再次提出相同信访申请,依法仍属于重复信访。查明上述事实后,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5月4日作出《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汀自然资信〔2023〕XX号)并送达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汀自然资信〔2023〕XX号),遵循了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报告》,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并允许其对52.76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修缮。2月9日,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申请人提交的《信访报告》及材料批转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确权登记的申请已经被申请人多次答复,申请人再次以相同事实理由、相同申请材料提出相同宅基地补充确权登记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对房屋进行修缮的申请不符合汀政综〔2018〕3XX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并作出《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汀自然资信〔2023〕XX号)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另查明,2016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信访请求对其父亲黄某某生前获批的154.29㎡宅基地补充确权登记发证。信访件转至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3日作出汀国土资(2016)XX号《不予登记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以“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撤销了该《不予登记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对申请登记土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查看及勘验,并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了汀国土资(2017)XX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汀政行复〔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被申请人当场审查后作出汀自然资〔2021〕XX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汀政行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批阅单、《信访报告》、汀政行复〔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汀政行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汀国土资(2017)XX号《不予登记决定书》《申请房屋修缮报告》、汀集用(2011)第0601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关于黄某某退休的通知》、平面图、汀附革建字(80)第XX号《长汀县附城公社地基建造证明书》、同建(85)第XX号《建房批准书》、《关于黄某某宅基调处意见》《证明》《询问笔录》、《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汀自然资信〔2023〕XX号)、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查询单。
本机关认为: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报告》,请求长汀县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该报告的内容实质是申请人对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汀政行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汀国土资(2017)XX号《不予登记决定书》不服所提出的申诉。但上述两份决定书在作出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提出的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申请事项及理由仍沿袭之前的主张,且未提交新的证明材料对,属于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部转批的《信访报告》后作出的《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系根据申请人的申诉再次作出的对相关工作内容的解释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就宅基地确权登记提出的申诉请求依法不应支持,属于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既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某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中包含土地确权登记及房屋修缮审批两个行政行为,属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并未对被申请人不予支持房屋修缮申请的答复内容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不对该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故本机关在本案中对该行政行为不作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