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自然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26 14:55

汀自然资[2019]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自然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促进自然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依据《长汀县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汀政综〔2019〕53号)、《长汀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汀政综〔2017〕161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汀委办〔2017〕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自然资源市场活动中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与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有关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工作。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对其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以惩戒的,应当及时作出惩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失信被惩戒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自然资源失信行为,分为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行为、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土地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闲置土地;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

  第八条 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拖欠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

  (二)因违法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

  (四)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五)拖欠采矿权价款;

  (六)因违法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八)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九)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规定认定。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服务规定;

  (二)违反土地规划中介服务规定;

  (三)违反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规定;

  (四)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中介服务规定;

  (五)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规定;

  (六)违反自然资源监测服务规定;

  (七)违反有关评估管理资质、备案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二)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三)违反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四)违反实施地质勘查项目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失信行为包括因违法被依法处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强制及其他应当予以惩戒的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有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平台当日,以书面或者短信方式告知信用管理相对人。

  第三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自然资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系统查询其信用信息情况。经查询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自然资源失信名单的,应当执行省、市自然资源失信惩戒措施;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失信作出认定,对于构成失信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免责情形的,不予惩戒。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异议信息处理按照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准入资格限制

  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的,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员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取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员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资源开发利用,参与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第二十条使用林地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林地项目、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扩建上、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单位、个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次数,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局各单位、股室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