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自然资[2019]343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低效、闲置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闲置土地企业列入“黑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33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及年报公示有关工作的纪要》(〔201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及批后监管的相关规定,就建立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批后监管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范畴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范畴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我局书面催缴后三个月内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
(二)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经我局书面催缴后三个月内仍未缴清的;
(三)根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经我局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的;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到期未按标准(已动工、已收回、已置换)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
(五)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低效使用的,经我局书面要求整改后,三个月仍未整改的;
(六)因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政府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权人拒不配合且到期闲置土地未得到处置的。
二、“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出让金或欠缴滞纳金的: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含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或工业用地出让的由利用股拟定认定意见;
(二)不配合办理补办有关手续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利用股拟定认定意见;
(三)闲置土地未处置到位的:一是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县政府批准征收闲置费的,由监察大队与利用股拟定认定意见;县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的,由县监察大队拟定认定意见。
(四)由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县政府批准收回的,由收储中心拟定认定意见;
(五)县政府批准置换的由收储部门和办理置换手续的部门出具证明,由收储中心拟定认定意见。
三、“黑名单”信息采集及发布
(一)信息采集。业务承办股室(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息进行收集、核实、确定。
(二)信息审查。由利用股会同法规股等相关股室审查、报局会议研究认定。
(三)信息发布。业务承办股室(部门)对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统一汇总至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批后监管办),由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批后监管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应急归集报送系统)或上级规定的信用信息系统对外公布,及时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事项包括:违规违约单位(个人)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发送部门、信息接收部门、信息类型、数据来源单位、操作单位。经确认列入黑名单的,同时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并抄送省银监会和证监会,省自然资源厅将及时对“黑名单”进行更新和公布。
(四)信息变更。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已经缴清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闲置土地经认定符合处置标准的以及其它经研究符合从“黑名单”中移除情形的,由业务承办股室(部门)对确定移除“黑名单”的,统一汇总至监管办,监管办应及时变更“黑名单”信息。
四、惩戒措施
为落实国家、省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加快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土地供应及不动产产权变化时,采取以下措施惩戒: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禁止参与土地市场交易,自然资源局在招拍挂出让、划拨土地时,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要严格审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不予审核通过,禁止其参与土地一级市场交易。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不动产进行限制,限制其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杈变化的不动产相关业务。
五、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为确保“黑名单”信息管理落到实处,承办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报送至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利用股(批后监管办)(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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