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6-28 10:09

汀自然资[2019]299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汀政办[2019]39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经研究决定,在自然资源机关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决定将恪守诚信者纳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工程建设审批项目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及公布,奖励诚信、惩戒失信,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范围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自然资源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县市级以上(含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自然资源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因重大失信或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因竞得人原因,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滞纳金等行为的。

  ()被认定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

  ()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囤地炒地的。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3、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对外公布日期为准。

  三、认定程序

   () 信用“红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1、信息收集。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在工程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符合信用“红名单”情形的,确定初步名单。

   2、审核认定。初步名单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列入信用“红名单”。

3、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会审后在长汀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长汀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内,被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存在失信行为,或发现信用“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经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属实的,从信用“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及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 信用“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1、信息收集。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在工程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符合信用“黑名单”情形之一的,确定初步名单。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核实不应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3、审核认定。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4、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长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审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长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完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6、延期管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奖惩措施

  1、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在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过程可不实行检查。

  ()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在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过程实行指定检查。

  ()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任何类型的土地、矿产等整治项目相关投标工作。

  ()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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