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22 16:03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破审批运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条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示的行为。“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以及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属于我局审批权限的、涉及企业设立及企业、法人和公民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2.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

3.实行负面清单之外项目的事项。

4.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评估审批事项。

三、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审批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备办理相关事项时使用,一份申请人留存;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

  1.告知的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主件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4)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2)承诺在生产经营或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形式

1.实施形式:

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主件材料齐全、仅缺副件(次要)材料的,在受理时申请人作出在领取证件前补齐所缺副件(次要)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审批机关在对外承诺时间内先予以受理、办理和制作相关批文或证照,待申请人领取证件时补齐所缺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予以颁发批文或证照。

  2.操作程序:

  告知和承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涉及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缺副件(次要)材料时,申请人在简易的告知承诺文书上承诺在领取批文或证照前补齐。

  审批。审批机关先予以受理,在对外承诺时间内办理和制作相关批文或证照。

履诺和颁证。申请人领取证件时补齐所缺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予以颁发批文或证照。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2.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局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3.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请人获批准文件或证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审批机关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审批机关要加强对申请人签订承诺协议书之后履诺行为的监管,若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未依法依规履诺并达到承诺标准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批文或证件,并将其违诺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

5.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投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作出书面回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全过程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推送或通报有关部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相关后续部门配合兑现承诺的审批部门应积极协商,后续相应部门应给予支持;按照审监分离的要求,由审批科室以外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或与承诺内容不符、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告知的审批条件或标准的,应当依法处罚直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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