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政办〔2014〕24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长汀县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长汀县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4〕143号)精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我县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因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管理失控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工作本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别对待、便民利民”的原则实施。符合《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登记条件的非机动车,按照“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超标电动车按照“平稳过渡、区域限行、严格管理、限期淘汰”的临时过渡原则进行管理。切实将辖区内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纳入有效管理范围,解决我县因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问题,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本方案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是指《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本方案规定应当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电动车(三轮超标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车临时登记过渡有效期为3年,时间为2014年8月1日—2017年7月31日;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按规定要求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缴纳交强险;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仅限本辖区行驶、不得办理变更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车驾乘人员应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在已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降低车速,确保安全。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处理。
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摩托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和强制保险凭证,按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对超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公安交管等部门配合,做好非机动车通行所需的车道调整、施划等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直新闻单位对非机动车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牵头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公益广告宣传和专题报道,正面宣传非机动车规范管理和超标电动车临时过渡管理实施意见,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以取得社会各界对开展非机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群众遵守法规、文明交通、平安出行。
3.县公安局负责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登记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负责组织实施我县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登记工作,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4.县质监局负责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我县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县质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编制的产品目录;同时,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
5.县工商局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管理及超标电动车的禁售管理。2014年11月20日起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
6.县环保局负责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收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从事或经营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业务单位实施有效监管,防止废旧蓄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7.县经贸、财政、发改(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1.部署准备(11月20日—11月30日)
县工商局制定《长汀县非机动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县质监局配合市质监局制定《龙岩市非机动车目录管理实施方案》;县环保局制定《长汀县电动车废旧电池管理工作方案》;县发改(物价)局协调市物价局及时办理龙岩市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许可;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长汀县超标电动车登记办法》,并做好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登记点的选址和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相应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步开展,整体推进。相关的方案、办法于11月30日前报送1份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宣传发动(11月20日—12月10日)
县委宣传部要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正面宣传规范管理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临时过渡政策有利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报道。及时刊播相关部门的管理通告、登记上牌流程、保险、牌证收费标准,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实施管理(12月10日—12月31日)
县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对非机动车销售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超标电动车及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县公安交管大队在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的指导下开展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登记工作,常态化受理登记上牌申请。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公安局、经贸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发改(物价)局、各乡(镇)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公地点: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
各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辖区各预约登记地“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深入动员,精心部署,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时限要求,抓推进、抓落实、抓督察,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协作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范管理及阶段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加强督查问责。县监察、效能部门要适时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本方案工作任务的督察,对任务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效能告诫和问责。对规范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或出现纰漏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