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长汀县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长汀县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3年工作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3〕137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3]22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乡镇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是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关键点和困难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乡镇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抓好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县政府将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乡镇政府一把手年度考核当中,所占比重不少于1/20。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健全整治领导小组工作整治机制,完善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任务,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工作目标
1、到2014年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0%,不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2、辖区道路显见交通违法行为百车违法率低于10%。
3、机动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取缔率100%,摩托车挂牌率达90%以上,拖拉机上牌率、年检率、持证率均达70%以上。
4、每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少于20处,整改率不低于80%,对暂时无法整治到位的道路安全隐患,100%设立交通警示标志。
三、工作部署
(一)健全整治机构
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机构、人员和场所,有条件的乡镇应设立独立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办公室,专人负责道安整治工作,没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将道安办依托乡镇综治办等单位开展工作,并确定不少于2名兼职人员。乡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工作部署会,及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须专人负责落实和反馈。乡镇政府办公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道安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整治中存在的问题,适时优化整治方案,调整整治措施。乡镇政府必须根据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将涉及乡镇的各项任务认真细化分解,每项整治任务都必须明确具体的整治目标、要求、负责人、资金和时限,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整治工作真正取得成效。县政府效能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乡镇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切实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和综治办、宣传、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公路养护站、农机站等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二)强化整治力量
乡镇政府要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人防、技防、物防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协管员、安全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壮大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各交警大队、交警中队、派出所聘用专职交通协管员,为村(社区)聘用兼职交通安全员。专职交通协管员与乡镇公安派出所民警配备比例不少于1比2,每个村(社区)至少应聘用1名兼职交通安全员。各地要积极开展鼓励村(社区)成立义务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村(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劝导等工作。相关聘用单位要明确交通协管员、安全员职责,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量化考评机制,确保交通协管员、安全员真正发挥作用。乡镇专职交通协管员、村(社区)交通安全员应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其路面执勤和内勤等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及时调整优化公安警力部署,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筹调度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社区)交通安全员,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措施,强化教育疏导交通。乡镇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应在公安民警的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及时报告路面巡查中发现的影响正常通行、涉车涉路等突发事件(案件);协助公安民警开展道路隐患路段排查,对辖区内县、乡、村道路及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建立基础台帐。
(三)落实整治措施
1、强化“人”的管理
乡镇政府、村(社区)应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机动车辆(含在闽运输的外省车辆)和驾驶人基本情况,应建立辖区机动车辆(含在闽运输的外省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台帐,教育、督促辖区车主、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参加机动车年检年审和缴纳车辆保险;落实村(社区)与农户签订不乘坐“三无车”(无车牌、无驾驶证、无保险)、超载车承诺书,加强宣传,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
乡镇派出所交通协管员、村(社区)交通安全员要积极对本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情况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建立基础台帐,实行户籍化管理;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村民拒绝搭乘非法载客车辆;劝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村(社区)交通安全员要了解掌握本辖区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乡镇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开展严厉查处机动车随意超速超载超员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人货混装、非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违规停放车辆、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2、强化“车”的管理
乡镇政府、村(社区)对辖区内到期应检验、报废、注销的机动车辆,应逐一告知车主和驾驶人;对排查出或发现的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等机动车辆,应及时上报县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取缔或补办手续,并登记造册;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车辆、渣土车、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督促驾驶人和车主严格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年检年审、参加车辆保险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公安机关要坚持关口前移,推行摩托车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报牌、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依托乡镇派出所、村(社区)、摩托车销售点等,协办摩托车报牌、驾驶人年审等手续,方便群众报牌办证,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应予以严厉查处;对来历不明的在用无牌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应及时查处和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要依法严格查处,从源头上制止非法摩托车流入市场。
乡镇派出所应根据辖区交通安全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不定点、不定时持续开展路面巡逻、违法查纠工作,对无牌无证车辆一律实施暂扣,达到报废条件的,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对非法营运载客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车辆依法暂扣,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并做好卸客转运工作。
3、强化“路”的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闽预防办〔2012〕26号),全面排查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隐患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 号),健全“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落实养护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全面掌握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在主要节庆日、墟日、学生周末上下学等群众出行较多的时段,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基层相关所站在人流量大的主要路段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的方式,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由县公安机关组织交警机动队和多个乡镇派出所参与的联合巡查,开展统一行动。乡镇政府、交通、公路部门应集中整治占道晾晒农作物、摆摊设点等妨碍交通的行为,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县、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应依照《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安委办〔2013〕31号),做到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强化交通安全宣传
乡镇政府、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张贴安全宣传图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组织交通安全宣传大篷车、流动警务车下乡宣传、微博等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综合整治浓厚氛围,引导农村群众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为载体,组织宣教部门、公安民警、交通安全协管员、村交通安全员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农户宣传道路交通日常安全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自觉监督和拒绝参与违章交通行为。
乡镇公安派出所每年组织辖区内客运车辆、校车、渣土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车主交通安全集中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村交通安全员每年组织本村机动车辆驾驶人、车主开展面对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少于4次。
(四)着力研究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县直有关单位应加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建设投入,完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由交通运输、公安、公路、安监等部门论证后开通农村客运;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客运、校车发展,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开通客运至行政村每天必须正常运营,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