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及相关指标
时间:2023-01-10 10:24

1、财政收入。指国家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1994 年我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税种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税的75%、消费税的10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60%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非税收入(含基金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加上划中央收入为财政总收入。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它收入)等(不含基金收入)。

3、一般预算支出。是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反映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等。

4、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我市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主要包括养路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林业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水资源补偿费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等。

5、基金预算支出。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种类与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