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因就医或家庭变故等原因确需要外出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执行地,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要变更执行地的,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六)对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对象确需进入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七)遵守会客的规定。
(八)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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