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如何备案?
时间:2023-01-04 11:30
   一、申请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下午3:00-6:00(夏令时)  
  办理地点:长汀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请查阅: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468F91B512CF8D351C24D791171ACC66&info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