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2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杂投放。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严禁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6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遗撒、未密闭运行。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8严禁装修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指定堆放点。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违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会受到哪些处罚?
1.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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