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五)收储、征收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和树木,由收储、征收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六)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由产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七)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绿地或树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