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的处置有什么规定
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餐厨垃圾不得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或个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
(二)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三)设置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在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按照协议内容,定期将餐厨垃圾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收集运输企业;
(五)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账;
(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报告。
二、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怎样的准入条件
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配备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企业签订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不得少于一次;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
(五)按规定填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联单,并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四、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哪些餐厨垃圾的活动?
答:根据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餐厨垃圾活动: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如何处置?
答: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六、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如何处置?
答: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如何处置?
答:按照《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笫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予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收运、处理活动的如何处置?
答: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收运、处理活动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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