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荣丰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0-07-09 17:25

汀政征〔2020〕42号

  为实施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完善我县水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已依法对长汀县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荣丰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启动土地征收公告。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建设。现就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汀县大同镇李岭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大同镇李岭村集体土地5.8470公顷,其中:农用地5.8470公顷(水田0.1385公顷、旱地1.1323公顷、园地0.0790公顷、林地4.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3公顷)。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大同镇李岭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4,林地0.24,其他农用地0.24。

  本次拟征收范围内的青苗按实际补偿,不涉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和建(构)筑物。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安置。

  2.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荣丰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数76人),均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汀政综〔2008〕321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汀政综〔2013〕207号)规定,将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375亩,且在征地进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政府、社保部门、农业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同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