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特别是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长汀县人民政府。
二、目标任务
1.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构建群防群治格局,精准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线索。
2.依法从严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盗采稀土、以探代采、“沙霸”“矿霸” 等违法犯罪行为。
3规范举报奖励流程,明确标准、程序、保密与责任,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4.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安全。
三、起草过程
1.2026 年 1 月 22 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按意见修改完善。
2.2026年2月4日,县政府召开由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司法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奖励办法(送审稿)》,依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和完善《奖励办法(送审稿)》。
3.2026 年 3 月 25 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奖励办法(送审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长汀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有效期内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涵盖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越界开采、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隐蔽盗采、擅自启封关闭 / 废弃矿井、“沙霸”“矿霸” 涉黑涉恶及其他破坏资源环境的非法采矿行为。
(二)举报渠道
1.电话:0597-6825969(县城管执法局)、0597-6831098(县自然资源局)、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来信来访: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横岗岭 7 号),邮编 366300
2.网络:县自然资源局官网举报专栏
(三)奖励条件
1.实名举报,有明确对象、具体事实、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及乡镇掌握。
3.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标准
1.一般非法违法采矿:露天开采奖 5000 元;地下开采奖 1 万元;两者并存按就高奖 1 万元。
2.非法违法开采稀土:行政处罚奖 5000 元;追究刑事责任奖 3 万 —5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经集体研究并报省级备案,最高奖 6 万元。
(五)奖励程序
案件查结或移送追责后,实施部门 30 日内告知申领;举报人提交申请,部门 30 日内确定金额并告知;举报人 60 日内凭身份证明领取,可委托代领;逾期未领视为放弃;可在 60 日内申请复核。
(六)不予奖励情形
1.监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授意人、法定义务人员举报。
2.被侵权方、利害关系人举报。
3.已公开报道披露的线索举报。
4.身份无法核实、举报与查实事实完全不符。
5.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
(七)保密与责任
实施部门严格保密,泄露信息依法追责;举报人诬告、骗奖,承担责任并追回奖金。
六、创新亮点
1.突出重点资源保护:对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违法举报设置更高梯度奖励,强化源头管控。
2.分级分类奖励:按露天 / 地下、行政 / 刑事、情节轻重差异化奖励,导向明确。
3.全流程闭环管理:从举报、核查、告知、申领、发放、复核到台账、保密、追责形成完整闭环。
4.严格保密保护:压实保密责任,消除举报人顾虑,提升参与积极性。
七、关键词诠释
非法违法采矿:未取得许可、超越许可范围、矿种、方式,或以工程、隐蔽场所等名义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以探代采:持勘查许可证,以勘查为名实施实质性采矿。
越界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是申领奖励前提。
一案一奖: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按第一时间、联名、上级指定等规则确定奖励对象。
八、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执法部门按事权分工负责,乡镇协同。
资金保障: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长汀县人民政府。
制度保障:建立内审与台账制度,规范计算、审核、报批、发放,全程留痕可追溯。
监督保障:严肃追责泄密、诬告、骗奖等行为,维护政策严肃性与公信力。
九、修订内容及依据
本办法为新制定文件,无直接修订内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3 号),结合长汀实际细化标准、流程、责任,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并体现地方针对性。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7-6831098
地址:长汀县横岗岭 7 号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