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部门预算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现有15个内设机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案件管理中心),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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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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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
财政拨款 |
77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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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
财政拨款 |
3 |
2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资任务是:
(一)主动融入,在服务大局上有作为
围绕县委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五个长汀”战略目标,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积极作为。密切关注经济态势,依法惩治经济领域犯罪,加大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让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人民群众。围绕县委生态建设部署,以保障长汀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以开展汀江母亲河整治为切入点,以服务美丽乡村建设为着力点,推进打造生态文明“长汀经验”升级版,为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部署提供检察环节的法治保障。持续将服务名城建设的10条具体举措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中,为名城保护和建设扫清障碍。
(二)善作善为,在履行职能上有发展
把握犯罪新动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涉麻涉毒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畅通“信、访、网、电”等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完善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规范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健全“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民事检察工作格局,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创先争优为抓手,秉持创新发展理念,保持传统优势和特色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挖掘特色、培育亮点、打造新品牌,以品牌创建推进检察工作。
(三)稳中有进,在检察改革中有定力
密切关注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细化明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完善绩效考评办法和检务督察制度,增强各序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决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听庭评议、流程监控等制度,倒逼入额检察官转变工作理念,提高自身素质,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按照上级院决策部署肃贪反渎,坚持实干,敢于亮剑,继续积极摸排民生、扶贫开发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深挖扩大窝串案,确保取得效果。
(四)凝心聚力,在从严治检上有恒心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法治信仰。加强专业化建设,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深入转变司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抓好业务能力建设,落实集中学习制度,探索员额检察官实战技能的传、帮、带,青年检察官学习小组竞赛等活动,选送干警培训,邀请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不断提高干警适应检察改革的素能要求,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检察人员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以零容忍态度直面检察队伍中的腐败问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含下属二级单位)收入预算为1887.18万元,比上年增加204.5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后人员经费的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54.06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33.12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887.18万元,比上年增加204.5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26.0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9.40万元,公用支出393.12万元,项目支出328.5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854.06万元,比上年增加171.4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后人员经费的增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2040401行政运行1258.4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和保障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公用支出。
(二)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95.45万元。主要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支出,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支出,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支出,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支出,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支出。
(三)2040450事业运行14.33万元。主要用于下属事业单位案件管理中心在职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和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四)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9.72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等支出。
(四)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8.7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五)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85.7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0.4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的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六)2210201住房公积金71.2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58.61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026.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393.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24.91万元。主要用于与上级院,兄弟院等业务交流方面的接待支出,与上年相比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27万元,与上年相比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含二级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7.87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2.94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我院共设置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328.57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2018年度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3-11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3-12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