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汀县财政局关于批复长汀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预算的通知”说明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制定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宗教友好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负责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长汀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数2人,实有人数2人;长汀县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人,实有1人。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长汀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民族宗教局长会议精神,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法治进程,促进民族乡村各项事业加快发展,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宗教稳定,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长汀作出新贡献。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是促进民族村经济加快发展。三、是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四、是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五、是进一步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六、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四、2015年预算收支情况
2015年,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收入预算为 19.4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 19.45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 19.45万元,其中:人员工资支出11.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71万元,公用支出 0.4万元,项目支出 6万元。
附件:1.长汀县2015年民宗局收支预算表
2015年民宗局收支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