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四)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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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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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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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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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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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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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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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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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一)2015本年收入1547.56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 13.49万元,下降0.86 %,具体情况如下:
(二)2015本年支出1539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6.55万元,下降1.06 %,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1144.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978.08万元,公用支出170.33万元。
2. 项目支出379.44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3.86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41.82万元,增长37.33 %。主要原因是公积金、医保基数调整。
2015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55.11万元,同比下降19.87%。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简要说明出国(境)团组目的)。2015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4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下降(增长)0%。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9.2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39.2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与2014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6%,主要是:出差少了,远行选择动车。
(三)公务接待费15.88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256批次、接待总人数2532人。与2014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6%,主要是:更加规范接待制度,严格把控接待费用。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