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汀县财政局关于批复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汀财行决批〔2016〕15 号)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包括15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事业机构(案件管理中心),其中:列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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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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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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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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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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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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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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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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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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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一)、坚持服务大局,促进改革发展,保障民生民利
全年共起诉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5人,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等危害金融秩序犯罪案件8人,深入开展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侵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人。围绕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开展专项监督,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6件,起诉2件2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坚持重点打击、修复补偿、综合治理并重,共批捕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7人,起诉52人,督促7名毁林案件当事人及时落实补植复绿措施,补种林木169.5亩。
立足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推行附条件不起诉、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17名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进行封存,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14人,与长汀盼盼食品、安踏体育及飞驰机械联合建立3个涉罪未成年人就业帮教基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二)、积极参加平安长汀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7人,起诉547人。其中,批捕严重暴力、“两抢一盗”等直接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嫌疑人46人、起诉91人;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涉麻涉毒、涉枪涉爆、网络诈骗等专项行动,批捕涉麻涉毒犯罪嫌疑人59人、起诉44人,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0件36人;批捕涉枪涉爆犯罪嫌疑人8人,起诉51人,批捕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1人,起诉2人。今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件1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15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4人。密切关注村级换届选举,对提名村(居)干部候选人进行犯罪记录查询,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创新职务犯罪预防载体和平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准入的必经程序,提供查询618次。广泛开展预防宣传,遏制腐败增量,举办警示教育28场。坚持犯罪预防工作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制度,提出防范对策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健全防控制度2项。三是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不批捕40人、不起诉19人。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审查息诉申诉案件6件、促成刑事和解2件,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82件,妥善化解矛盾,如通过公开答复成功息诉宣成乡寨背村吴某不服涉案款物扣押缠访闹访达10年的信访案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5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金10.5万元,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其中刘某申诉、救助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业务精品案件。
(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履行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对诉讼违法行为审查纠正、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等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15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5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移送的,追捕3人,追诉5人。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捕101人,不起诉36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5件次,发出检察建议5份;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件次,发出检察建议20件;依法对2件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起刑事抗诉,均获省高院改判。二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加强监管活动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6件次,开展6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工作。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清理和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监督1名假释罪犯收监执行,1名生活不能自理但又犯重罪的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认真履行刑诉法新增监督职能,开展法律援助5件,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1件,开展在押人员谈话118人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发出检察建议10份。加强驻所检察室建设,实现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荣获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三是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多样化监督格局,加大对生效判决、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违法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执行监督4件、行政监督案件7件,查办民事虚假诉讼3件,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1人。与县信访局联合签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2015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5年我院年初结转和结余253.98万元,本年收入 1266.11万元,本年支出1337.78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2.31万元。
(一)2015本年收入1266.11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42.32万元,增长23.67%,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1266.06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0万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 其他收入0.05万元。
(二)2015本年支出1337.73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
329.17万元,增长24.16%,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874.7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703.52万元,公用支出171.21万元。
2. 项目支出463.05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266.06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42.32万元,增长23.67%,支出增加的主要是由于人员工资标准增加致绩效奖励等各项人员经费增加,按计划批量采购了业务装备。
六、“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55.72万元,同比下降10.2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5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9.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9.5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与2014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下降10.24%。公车运行维护费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通过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规范派车审批制度降低了公车的使用频率,从而节约了车辆的运维成本。
(三)公务接待费26.17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来人办案、指导、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313批次、接待总人数1962人次。与2014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10.22%。招待费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于2015年新办了食堂,降低了用餐成本和标准。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