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297-0700-2026-0003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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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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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 号 |
姓 名 |
地址 |
违规情况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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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汀城罚罚决〔2026〕LY48号 |
吴** |
长汀县大同镇计升村田心井**号 |
经查明,吴**于2025年1月7日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汀县大同镇草坪村莲花水库旁山场改变林地用途,搭盖活动板房及硬化部分地面,使用林地面积107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内);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107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1073㎡×10元/㎡=107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叁拾元整(¥107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02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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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