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2-06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18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CDRHAD41。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梅林四路38号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于2024年2月1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汀)文综罚字〔2024〕3号)。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本局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详见附件。你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汀)文综罚字〔2024〕3号)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桥下坝33-1号
联系电话:0597-3266181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2月18日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汀)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CDRHAD41
负责人:朱超雄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梅林四路38号
接游客举报,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9时15分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梅林四路38号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柜台前的桌子上放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21MACDRHAD41),因其公司电脑和打印机损坏不能用,负责人朱超雄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收款微信截图、物流园外出团建行车安排(确定版)、畅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以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朱超雄签订的《盈科旅游营业部合伙人协议》等电子材料。
2023年9月22日,经批准,本案正式立案。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2023年6月25日与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签订旅游合同,于2023年7月3日—4日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102人前行漳州六鳌旅游。旅游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成人375元/人,儿童293元/人,旅游总费用38000元,首付20000万,由盈科旅行社履行合同。2023年7月1日,当事人分别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租车价7200元、会昌县润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价6200元签订包车合同,由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会昌县润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一辆旅游大巴负责承运2023年7月3日—4日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102员工前往漳州六鳌旅游,租车费用当事人都还未支付。本次行程除包车之外的其他业务当事人以总价22810元口头委托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履行,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也未征得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同意,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在行程开始后的第二天从导游口中才知道是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带领其公司员工去旅游的。2023年6月29日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周晓愉给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负责人朱超雄微信转账20000元,2023年7月2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负责人朱超雄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俞冰冰微信转账10000元。
当事人将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朱超雄调查询问笔录自述,因当事人还有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18000元旅游费用未收到(双方起诉到瑞金市人民法院,待法院审理),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租车费用7200元、会昌县润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用6200元共13400元,以及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委托费用12810元未支付,当事人这单业务目前是亏损16210元。
上述违规经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汀)文综(勘)字〔2023〕10号1份共2页、行政执法照片证据1份共3页和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共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钟久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3.钟久棋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到漳州六鳌旅游的有关情况;
4.钟久棋提供《投诉书》1份2页、旅游合同1份2页、畅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1份3页、缴交旅游费用微信截图1份1页、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散拼结算单1份1页、游客名单1份3页、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到漳州六鳌旅游的有关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分公司,负责人为朱超雄。
6.朱超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7.朱超雄提供收付款微信截图1份1页、物流园外出团建行车安排(确定版)1份4页、畅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1份3页、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朱超雄签订的《盈科旅游营业部合伙人协议》1份14页、旅游包车合同2份3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4日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102人前行漳州六鳌旅游,并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将除租车之外的接待业务委托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履行。
2024年1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无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缴款渠道(含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2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 序号 | 执法事项 | 子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
| 119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对应文旅部指导目录第118项) | 1.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76号、第732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无 | 严重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处罚 | ||||||
| 一般 |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
| 4.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 ||||||
| 较轻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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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