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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122-0600-2023-00037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8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2-18 16:07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汀)文综罚告字[2023]第9号,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直接送达,但因当事人经营场所转租其他经营者,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无果的情况下,无法采用直接、留置、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要求陈述申辩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本机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桥下坝33-1号

  联系电话:0597-3266181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18日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载)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汀)文综罚告字〔2023〕9号

  当事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CDRHAD41

  负责人:朱超雄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梅林四路38号

  接游客举报,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9时15分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梅林四路38号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内,向其负责人朱超雄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梅林四路38号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内,发现柜台前的桌子上放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21MACDRHAD41),因其公司电脑和打印机损坏不能用,负责人朱超雄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收款微信截图、物流园外出团建行车安排(确定版)、畅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以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朱超雄签订的《盈科旅游营业部合伙人协议》等电子材料。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并当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全程进行拍照和视频记录,朱超雄见证现场检查全过程,对检查过程无异议、无疑义,并签收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9月22日,经批准,本案正式立案。

  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朱超雄进行调查询问。同时,朱超雄提供了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CDRHAD41)复印件、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BJ-CJ00423)复印件、负责人朱超雄身份证复印件, 还提供了游客名单复印件、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复印件、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周晓愉给朱超雄转账20000元的微信截图、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负责人朱超雄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俞冰冰转账10000元的微信截图、费用结算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盈科旅游营业部合伙人协议》复印件、包车合同复印件两份,并对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2023年6月25日与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签订旅游合同,于2023年7月3日—4日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102人前行漳州六鳌旅游。旅游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成人375元/人,儿童293元/人,旅游总费用38000元,首付20000万,由盈科旅行社履行合同。2023年7月1日,当事人分别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租车价7200元、会昌县润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价6200元签订包车合同,由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会昌县润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一辆旅游大巴负责承运2023年7月3日—4日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102员工前往漳州六鳌旅游,租车费用当事人都还未支付。本次行程除包车之外的其他业务当事人以总价22810元口头委托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履行,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也未征得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同意,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在行程开始后的第二天从导游口中才知道是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带领其公司员工去旅游的。2023年6月29日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周晓愉给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负责人朱超雄微信转账20000元,2023年7月2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负责人朱超雄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俞冰冰微信转账10000元。

  当事人将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朱超雄调查询问笔录自述,因当事人还有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18000元旅游费用未收到(双方起诉到瑞金市人民法院,待法院审理),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租车费用7200元、会昌县润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用6200元共13400元,以及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委托费用12810元未支付,当事人这单业务目前是亏损16210元。

  上述违规经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汀)文综(勘)字〔2023〕10号1份共2页、行政执法照片证据1份共3页和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共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钟久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3.钟久棋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到漳州六鳌旅游的有关情况;

  4.钟久棋提供《投诉书》1份2页、旅游合同1份2页、畅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1份3页、缴交旅游费用微信截图1份1页、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散拼结算单1份1页、游客名单1份3页、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到漳州六鳌旅游的有关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分公司,负责人为朱超雄。

  6.朱超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7.朱超雄提供收付款微信截图1份1页、物流园外出团建行车安排(确定版)1份4页、畅游六鳌阳光沙滩&打卡福建网红海洋馆两日游行程单1份3页、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朱超雄签订的《盈科旅游营业部合伙人协议》1份14页、旅游包车合同2份3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4日组织瑞金市赣闽商贸物流园商会员工102人前行漳州六鳌旅游,并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将除租车之外的接待业务委托给赣州光大假日国际旅行社履行。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无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现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联系地址:长汀县汀州镇桥下坝体育大厦

  联系人:郑军  范森邦           联系电话:0597-3266181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5日

  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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