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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122-0600-2023-0002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7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转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 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3-07-17 10:14

局机关各股室、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文旅规文〔202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7月17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闽文旅规文〔2022〕4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中“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强制事项只有一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此项不宜作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因此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三张清单”。

  二、适用《清单》时,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事项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受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加强自律意识,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如不适用,应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20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3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5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该事项已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无需另行备案。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6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该事项已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无需另行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7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该事项已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无需另行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9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4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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