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2-0600-2023-0002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4
|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2.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较大数额”“较大数额”,文化市场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没款;旅游管理领域的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没款; 3.上级机关交办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4.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5.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6.有可能涉及行刑衔接,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7.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8.应当经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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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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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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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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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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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2.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较大数额”“较大数额”,文化市场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没款;旅游管理领域的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没款; 3.上级机关交办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4.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5.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6.有可能涉及行刑衔接,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7.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8.应当经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 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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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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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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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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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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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2.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较大数额”“较大数额”,文化市场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没款;旅游管理领域的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没款; 3.上级机关交办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4.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5.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6.有可能涉及行刑衔接,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7.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8.应当经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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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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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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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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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2.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较大数额”“较大数额”,文化市场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没款;旅游管理领域的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没款; 3.上级机关交办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4.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5.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6.有可能涉及行刑衔接,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7.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8.应当经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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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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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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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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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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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2.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较大数额”“较大数额”,文化市场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没款;旅游管理领域的案件,是指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没款; 3.上级机关交办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4.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5.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6.有可能涉及行刑衔接,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7.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8.应当经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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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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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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