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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119-3000-2023-000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3
长汀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程序
时间:2023-03-03 09:59

 

一、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记录执法程序启动原因、案件来源(日常巡查、专案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二)审查立案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三)调查取证

1.书面记录下列重点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1)询问当事人情况;

(2)询问证人情况;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5)抽样取证情况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7)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8)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2.音像记录下列重点内容:

(1)执法现场的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正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4)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5)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做好记录)。

(四)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项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1)出具书面调查终结报告(案由、调查时间、机关、调查人、调查证据、调查结论)

    (2)法制审核。

(3)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

(4)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

(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出,依据等。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

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

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形成笔录。

(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送达决定书

(1)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2)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要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单加盖邮,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5)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6)音像记录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八)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九)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发现违法事实

(二)立(受)案

1.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实行强制措施:调查取证(2人以上)、审查、处罚前告知

1.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2.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全过程。

(四)决定

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五)行政强制执行

1.文字记录记录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代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音像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全过程;记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的全过程。

(六)强制执行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记录被处罚人信息、被处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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