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5119-1202-2014-00020
- 备注/文号:汀水利[2014]28号
- 发布机构: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2-18
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各水电站:
为做好2014年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现就我县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领导要高度重视。
各电站法人代表(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2、安全机构要健全。
各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开展日常各项安全活动。
3、安全教育要加强。
各电站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安全醒目警示标语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领导、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企业运行安全。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各电站应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安全责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修订,并完善各项制度。请各乡镇工作站敦促自己辖区内的水电站修订或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电站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电站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等各项制度和规程,并在生产车间或施工现场悬挂。
各电站企业应于3月20日前,到水利局签订2014年《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3、落实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各电站发电设备、厂房等作业场所应安装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并应在水库、厂房、变压器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电站对发电设备、水库大坝、渠道等工程设施应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并做好有关记录。同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将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障安全,或安全隐患多,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产,待整改完毕,经有权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落实应急管理体系。
各电站应加强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防汛抢险预案、自然灾害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6、加强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后,电站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上岗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协助调查处理,并按“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和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汛期电站的安全管理,确保电站安全度汛。
1、落实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小(二)型以上电站水库应进一步完善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要求在3月10日前把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报至水利局(工程特性发生较大变化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也要及时自编并一起上报)。同时在汛期,应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并严格按有关部门下达的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实行。
2、落实汛期安全检查制度。
各电站应在汛前、汛中、汛后加强水电设施的检查与管理,尤其对电站的大坝、库面、引水渠、压力钢管、变压器、水轮发电机组等重要水电设施进行多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水电设施运行安全。
3、落实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各电站上班(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严禁脱岗,并严格执行水电站交接班制度,要建立引水渠道的巡查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电站生产安全。
四、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管,确保辖区内电站生产安全。
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应加强所辖范围内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应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到各水电站定期巡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做好巡查制度和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