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9-0801-2023-00002
- 备注/文号:汀水利审〔2023〕28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8
你单位报来的《福建省长汀县荣丰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与《取水许可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相关规定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所属的福建省长汀县荣丰水厂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大同镇荣丰村荣丰水库(东经116°24′54.13″、北纬25°54′18.07″)采用引水方式取用地表水,用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日最大取水量14720m3/d,年取水许可量537万m3。
二、你单位在施工和营运期间,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约用水“三同时”和水资源保护各项措施。加强退水水质监测,同时应针对可能发生水污染排放事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处理和控制预案。退水水质应经处理达标排放。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安装经有计量校验资质单位校验的取水计量设施,再向我局申请组织该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生产,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四、若本项目取用水方案发生变化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同意。
此复。
长汀县水利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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