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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119-0801-2023-00001
  • 备注/文号:汀水利审〔2023〕27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2
关于长汀县山水渔丰健养殖场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3-08-22 10:02

 长汀县山水渔丰健养殖场

你单位报来的长汀县山水渔丰健养殖场项目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与《取水许可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会后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编完善并提交了《报告书》(报批稿),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梅子坑7号梅子坑溪东经 116°11´59.38″北纬 25°43´54.96″)、屋背坑(东经116°12´7.59″北纬 25°43´55.52″2个取水口取用地表水,用于鳗鱼养殖和生活用水日最大取水量1146.9m³/d取水量39.5m³。2个取水口年取水量分别为:古城镇杨梅溪村梅子坑7号梅子坑溪39.47万m³、屋背坑0.035万m³。

二、你单位在施工和营运期间,应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节约用水“三同时”和水资源保护各项措施。加强退水水质监测,同时应针对可能发生水污染排放事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处理和控制预案退水水质应经处理达标排放。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安装经有计量校验资质单位校验的取水计量设施,向我局申请组织该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生产,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四、本项目取用水方案发生变化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同意。

此复

 

附件:长汀县山水渔丰健养殖场项目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

 

 

                                  长汀县水利局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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