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1-30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3
| 长汀县司法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长汀县司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 | ||||||
| 2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商事合同 |
1.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6%收取,最低收取3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2.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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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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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1.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按0.3%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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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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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2.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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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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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2%收取,最低400元/件。
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6%收取,最低4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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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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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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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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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自然人的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收取12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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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5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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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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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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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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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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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长汀县司法局 | 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收费。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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